領事裁判權是什么意思
領事裁判權亦稱“治外法權”,指的是一國公民在僑居國成為民事、刑事訴訟被告時,該國領事具有的按照本國法律,予以審判、定罪的權力。
從它本身的性質和含義來看,這是外國在華僑民,脫離中國司法管轄的一種特權。然而,這并非是指他們可以不遵守中國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領事裁判權,只是一種根據外國在華僑民本國的法律,由他們各自本國的駐華官員,按照他們本國所準許的司法程序,來確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的特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歷史
設立法庭,并在當年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中正式規定在華英國人的涉訟案件由英國自行裁判,由此開始了近代的“領事裁判權制度”。
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
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于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軍東侵(11~13世紀)以后,西方國家開始在東方國家推行這種制度。當時在東方國家定居的歐洲國家商人,在他們自己中間推選出領事,處理本國商人彼此間的爭議。隨著歷史的發展,西方國家領事權力更加擴大,到19世紀,通過不平等條約,它們把領事裁判權制度強加于亞非國家[中國、日本、暹羅(泰國)、波斯、埃及等],使這些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嚴重損害。
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是中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除上述條約以外,許多西方國家援引最惠國條款,也取得了在華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余國,即英、法、美、俄、德、日、奧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為實現上述“觀審”和“會審”的辦法,又建立了會審公廨制度(見會審公堂)。而且,原來是相互的觀審變成了只許外國領事到中國官署觀看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而不許中國官員到領事法庭觀看中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會審也大大超出了原來條約的規定。外國領事不但干預中外交涉的訴訟案件,而且還篡奪了租界內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簡述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內容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內容是外國侵略者在強迫中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
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只由該國的領事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其本國法律裁判,領事裁判權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正式確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及隨后簽訂的《虎門條約》中,并在其后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得以擴充。該特權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
1. 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間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均依被告主義原則適用法律和實行司法管轄。
2. 不同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一般均適用被告主義原則,由被告一方所屬國的領事法庭或相應機構審理,中國官員一律不得過問。
3. 不同國家僑民間的爭訟,“其被告何國之人,即向何國領事投訴”,中國官員亦不得過問。但是對于“碰撞”、“海損”等案件,則由被告一國或被告數國領事公同查核審斷,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交由被告一國領事官或該數國中一國領事官承辦”。
4. 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領事之間,也有“均沾”和“利益均沾”的問題。
5. 外國人與非通商口岸的中國人的爭訟,如前者是原告,適用被告主義原則,如后者是原告,則由中國地方官“查拿審辦”,但須將“審斷、查拿之案”或“所辦罪名”向有關外國領事報告。
6. 外國人在中國沿海通商口岸間旅行時與中國人發生涉及“錢債”、“斗毆”、“竊盜”、“相奸”等案件,如其所屬國領事不在該地或來不及前往該地時,由“中國地方官押交附近管口領事官收管”,與原告對質,“秉公查辦”。
綜上所述,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是一種極其不公正的特權制度,嚴重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人民的權益。
相關推薦:
過了醫療期怎么處理(過了醫療期怎么處理)
逾期立案多久(網貸逾期多久法院才會給立案)
立案是什么鬼(1069發短信說逾期立案了 這是真的嗎)
立案通知文書(檢察院立案通知書意味著什么)
刑事證據概念(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