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起訴狀 申請鑒定 怎么寫?
醫療糾紛起訴狀n申請鑒定n怎么寫?民事起訴狀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兒),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被告 xx市鍛造廠職工醫院 地址: 電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xx ,市鍛造廠職工醫院院長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其中:死亡賠償金 xx元、喪葬費 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 x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x萬元、;以上各項共計:xx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x 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極不負責任,在明確診斷受害人為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患者解痙、平喘;x月 x 日凌晨,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慌了手腳,呆滯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屬的反復督促下,才對患者進行了處理;被告醫院的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反而一再延誤疾病的診斷治療。當患者家屬意識到被告醫師的醫療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時候,患者家屬主動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此時患者已經進入深度昏迷狀態,呼之不應,不省人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基本的生命體征逐漸微弱!被告醫院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經過多方搶救治療,但是患者始,癥狀進一步加重,終因沒有及時處理、病情進一步發展、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因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規范與常規,在事先知道受害人為哮喘患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醫療規范作平喘治療,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延誤了患者搶救的時機,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xx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x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xx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xx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省 市 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 份
起訴人:
年 月 日
醫療事故糾紛起訴書
如何處理 醫療糾紛 ? 一、家屬提出 醫療事故 爭議(做好登記,家屬簽字) 向家屬作好解釋工作,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三條:1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2、是向衛生局書面寫出醫療事故技術申請書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 。3是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家屬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做好申請書收到時間登記) 1、家屬提供書面申請,并附和病人關系的有效證件。 2、自收到書面申請15日內,衛生局移交 鄭州 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鄭州市醫學會約在55天后出具醫療事故鑒定書)。 3、自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15日內,雙方如果對鑒定結果有疑問,可提出再次鑒定。 三、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后,根據鑒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四、任何糾紛解決后,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包括糾紛發生經過及處理結果、病例復印件一份)。 醫療 訴訟 起訴狀 原告 (受害人(女兒/兒子))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訊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原告 (受害人的配偶),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訊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 醫療過錯 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_________元;其中: 死亡賠償金 _________元、 喪葬費 _________元、被 撫養 人 撫養費 _________元、 精神損害賠償 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共計:_________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 訴訟費用 。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_________元、喪葬費_________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 _________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 精神損害 撫慰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 市_________ 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 材料 份 起訴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如果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而導致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出現了無法避免的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或者患者家屬采取極端方式對抗醫院,患者方的這種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于患者方應該采取合法的法律途徑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具體可以參考以上的“ 醫療事故糾紛 起訴書 ”,希望能幫助大家。
醫患起訴書什么寫啊!
民事起訴狀
原 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址:海南省文昌市重興鎮重東街××號
原 告:×××,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址:海南省文昌市重興鎮重東街××號
被 告:×××人民醫院(第一被告)
地 址: 海口市秀英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 職務:院長
被 告:海南省×××醫院(第二被告)
地 址: 海口市秀英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 職務:院長
訴訟 請 求:
1. 請求確認兩被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
2.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因其診療過錯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合
計人民幣350400元;
3.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1年6月22日早上6:30分,原告之女患者李冰冰(以下簡稱受害人)因腹痛到第一被告就診,該院陳秋梅醫生會診后,就讓受害人做CT、B超等檢查,檢查結果為:胰腺大小形態正常,胰管無擴張,確診為食物中毒。隨讓受害人服用了雷貝拉挫鈉腸溶膠囊、L-谷氨酰胺呱侖酸鈉顆等藥物,同時給受害人注射了蘭索拉唑粉針、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但是,患者的病情并沒有得到控制,而是繼續惡化。見此,第一被告稱受害人需住院治療,然而又以本院沒有醫療床位為由,要受害人轉院醫治,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時許,受害人被迫被轉至第二被告處,所在病區為消化內科,住院號00253455, 床號60507。
受害人入院后,該院值班醫生李佳在未對受害人做必要CT、B超等檢查的情形下,17點鐘給受害人插管洗胃、灌腸,17.37分便用治療食物中毒的藥水給受害人輸液。然而,經過這些醫療措施后,受害人的病情不但未得到好轉, 反而加重。2011年6月22日21:50分,第二被告便立即對受害人進行院內會診并作CT檢查,檢查結果:胰腺體積增大,腹腔內積液,左側胸腔少量積液,確診為急性重癥胰腺炎。因第二被告沒有醫療床位,迫于無奈,2011年6月22日23:15分,受害人轉至第二被告東湖急診科(急救中心)ICU病房,床號ICU-7。但是,第二被告并沒有對受害人進行急救。在隨后的五天治療期間內,第二被告也未給予及時的治療,最終導致受害人于2010年6月27日14.46分不幸離世。
對于受害人的死亡,兩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第一被告:1. 未能及時診斷為胰腺炎,誤診受害人為食物中毒;2. 依據誤診結果,給受害人開出治療食物中毒的藥品,使受害人錯過了最佳治療期。3. 急診病歷將患者所述腹痛記為胸痛。
對于第二被告而言,自2011年6月22日13.00至2011年6月27日15.00,在受害人住院五天時間內,第二被告無急診病歷及住院志(病歷)(僅有首頁),嚴重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其意圖是故意回避真實的診療過程,從而隱瞞了自己的醫療過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之規定,第二被告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鑒于兩被告在診療受害人過程中,醫務人員均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94880元、喪葬費12467元、被撫養人撫養費617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2506元、醫療費合計95366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500元、誤工費91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350400元,且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由于兩被告在診療活動中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不但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而且還被錯誤地被醫治,使得受害人的病情急速惡化,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由于兩被告均否認自己的醫療過錯,拒絕對原告進行相應賠償,因此,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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