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詳細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以下幾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
1. 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未達當時醫療水準的應盡職責,引發患者損害者;
2. 醫護人員未能向患者清晰陳述病情及治療方案,導致患者損害,醫療機構需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方式
執業醫師解讀:
醫責由醫療機構承擔。
責任主體包括醫護人員及醫療機構,前者需承受行政或刑事制裁,后者則須承擔民事賠償并接受行罰。
醫療事故,特指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法相關衛生法律、規章等規定,過失導致患者身體受損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誰來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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