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怎么解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行政解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
醫患糾紛的處理辦法有: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2、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處理;
3、由有關行政部門調解處理;
4、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
5、可通過法定的其他途徑來處理。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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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賠償權利人認為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行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不當損害,起訴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
【醫患糾紛成因分析】醫患糾紛如何處理
摘 要:當今社會醫療糾紛不斷,醫患矛盾沖突升級,給社會造成極大的不穩定因素。探究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利于妥善的處理醫患糾紛,化解醫患矛盾,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造就合諧的醫患關系,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關鍵詞:醫患糾紛 成因 穩定
醫患糾紛指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之間所產生的糾紛。從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基于醫療事故而產生的醫患糾紛,二是非基于醫療事故而產生的醫患糾紛?;踞t療事故而產生的醫患糾紛,我們也可以稱之為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錯引起的,醫務人員的過錯往往導致病人不滿意或對病人造成傷害甚至死亡,從而引起醫患糾紛。有時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僅僅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導致醫患糾紛。甚至還有些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導致醫患糾紛。本文中,筆者將主要探討基于醫療事故而產生的醫患糾紛。
一、醫療機構方面的原因
1、醫務人員醫德有待提高,缺乏溝通技巧?,F代醫學教育過分注重于傳授專業知識,而忽視了人文精神和職業道德教育。一些醫務人員缺少人文關懷的精神,缺少應有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只注重醫療的作用和效果,而忽視了與患者及患者家屬的溝通。實際上,當今社會大量的醫患糾紛所涉及的事件并不構成醫療糾紛,也根本不存在醫療責任,而多是由于醫務人員不善于溝通或者溝通不當所致。
2、醫務人員不嚴格執行相關 規章制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章制度是醫院管理的依據,是保證醫院正常開展診療工作的基本保障。有些醫務人員在具體操作中不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造成差錯和事故,如:有的違反醫療制度和原則,拿錯藥、輸錯液;有的不嚴格執行首診負責、會診和疑難病例討論等各項制度;有的不當履行知情告知程序等。有些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記錄不完整、不及時、不準確,甚至有些病歷保管不規范導致丟失等。
3、醫務人員醫術有待提高。由于醫務人員受到技術水平和醫療技術條件的限制,有時候往往達不到患者期待的療效,甚至還會出現一些醫療事故,導致醫患糾紛的出現,如:有些醫務人員平時忽視自身業務能力的提高,導致誤診;有些醫療機構受自身條件限制,但卻實施高難度的手術,致使出現一些醫療事故。
4、一些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大多數醫療機構的管理人員均由醫療技術骨干擔任,由于缺乏系統的管理知識,對錯綜復雜的醫院管理不夠全面,在管理活動中出現漏洞和失誤,如:對隱含和輕微的醫患糾紛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理,對來訪者接待處理不力;在管理方面脫節,措施落實不到位,為醫患糾紛埋下隱患。
二、患者及患者家屬方面的原因
1、患者及患者家屬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加。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屬認為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必然會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去維護自身的權利,這就大大的增加了醫患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2、患者及患者家屬對醫療期望值過高,對醫療行為的特殊性缺乏應有的認識。由于患者及患者家屬缺乏相關的醫療衛生知識,對醫療期望值過高,一旦醫療失敗或者出現不良后果,會片面的認為醫務人員存在過錯。而事實上,醫學是一門逐漸發展的學科,醫療水平的提高是一個緩慢的過程,許多疾病的治療效果無法用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衡量,同一種疾病經過同樣的治療也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效果。
3、患者及患者家屬存在一定的心理問題?;颊呓涍^治療一旦出現不良的后果,患者家屬立即會轉悲痛為憤怒,遷怒到醫務人員身上,認為是醫務人員救治不利或者存在醫療過錯造成的,為了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向醫療機構索要高額的賠償,會尋找醫務人員、醫療機構的種種過錯。在現實中,即使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不存在任何過錯的醫患糾紛,患者及患者家屬有時也能或多或少獲得一部分賠償,這更激起了患者及患者家屬挑起糾紛的動力。
4、患者及患者家屬在治療期間在醫療場所出現意外事故。有些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對病情感到悲觀失望,在醫療場所采取極端手段導致死亡,死者家屬往往糾住是因為患者治療過程中出現的相關人員死亡,認為可能醫務人員或者醫療場所存在一定的過錯,必須向患者及患者家屬進行賠償,從而引發醫患糾紛。
三、社會方面的原因
1、醫療保障體制不完善。近年來,我國實行了醫療體制改革,醫療機構被逐漸的投向了市場,大多數醫療產品都已市場化(如醫療器械、藥品),但醫療服務的價格仍受政府嚴格控制,醫療機構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會想方設法提高收費水平。因此,醫療機構公益性質被日益淡化。
2、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不利。在處理醫患糾紛時,大多數衛生行政機關除了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對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外,對其他問題通常置之不理。面對患者及患者家屬對醫療機構的圍攻,甚至打、砸、搶等過激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及公安機關往往認為患者及患者家屬一方屬于弱勢群體,僅作口頭上的勸阻,一般不會采取強制性的措施,有時甚至希望醫療機構"花錢買平安",息事寧人。
3、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我國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途徑:協商解決(自行和解)、衛生行政部門解決和訴訟解決。①協商解決是解決醫患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但缺乏第三方的指導和積極有效的溝通。行政調解由于患者及患者家屬大多要求經濟上的賠償,對此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干預過多。訴訟解決雖然是公認的最具權威性的一種解決方式,但卻耗時較長。目前,我國各個城市正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保險公司結合的調處中心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調解等替代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專門處理棘手的醫療糾紛,期望能探索出解決醫療糾紛的多元化出路。②
4、新聞媒體片面報道。"看病難"、"看病貴"是我國的社會熱點問題,醫療機構也成為了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一些新聞工作者,基本對患者的同情,同時也為吸引讀者眼球,僅聽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一面之詞,不做深入調查就作出不客觀的片面報道,導致社會公眾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不理解、不信任,使得病人就醫時對醫務人員過度提防和懷疑,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醫患矛盾。
5、醫鬧人員介入。一些唯利是圖的人把醫患糾紛作為一種商機去運作和經營。這些"職業醫鬧者"大多是一些社會閑散人員或黑惡勢力,為了在醫患糾紛中獲取利潤而參與其中。他們在醫療機構門前擺花圈、掛橫幅、放棺材,甚至毆打醫務人員,聚眾鬧事,要求醫院巨額賠償。醫鬧的出現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形象,對醫患糾紛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四、法律規定及適用方面的原因
我國醫患糾紛方面的立法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調整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師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苦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法規在調整醫患關系方面并不完善,具有滯后性。至今,我國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用來調整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法律。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2 月21 日印發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文件。《通知》從審判角度確立了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法律適用二元化問題,即"區分不同類型適用不同法律",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通知》的理解分歧卻很大,以致于審判人員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法律適用的理解有所不同,判決結果也不相同,實際上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
注釋:
①張磊、陳家忠、朱茂林.醫療事故賠償快速指引.法律出版社,2008:33.
②刑學毅.醫療糾紛處理現狀分析報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97-203.
參考文獻:
[1]杜艷芬、張鑭心、孫權.怎樣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中國護理管理,2005,5(1):21.
[2]阮鵬.醫療糾紛的心理成因與干預.中國全科醫學,2007,10(15):131.
醫患糾紛和醫療糾紛怎么區分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而醫患糾紛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患者對醫療診療工作和醫學知識不了解,對醫療診療的期望值過高,普遍認為治不好就是醫院的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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