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一直不結案
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有權撤案。公安機關撤銷的只是刑事責任部分,并不影響當事人追究民事賠償部分,當事人就有關民事賠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一、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1、案件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但此時另一案件還沒有審結。2、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導致一方當事人無法參加訴訟。3、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4、當事人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了之后,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5、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由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一、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訴訟類型不同,那么對中止訴訟的情形規定也不一樣。而在導致訴訟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后,就應當恢復訴訟,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才行。除此之外,在訴訟過程中,還有可能出現一些情況,導致訴訟直接終結。而在這方面,三大訴訟的要求也存在差異。
刑事立案民事案件會中止嗎?
刑事立案民事案件會中止,根據我國法律當中規定不存在刑事附帶民事類型案件的情況,所以被部分移送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民事或者是商事類型的糾紛都會做出暫時停止審理,等到刑事案件部分處理完畢,再繼續恢復。
一、刑事立案民事案件會中止嗎?
刑事立案后民事立案會被中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部分移送的刑事案件,民商事糾紛案件一般中止審理,等待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后再恢復審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經受理,民商事案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所謂“先刑后民”,是指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時,由法院視該民商事糾紛案件與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實產生,而決定將民商事糾紛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偵查機關。
二、民事案件的撤銷的類型。
1、當事人申請撤訴
當事人申請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后,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2、按撤訴處理
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刑事類型的案件和民事類型案件經常會出現一些交叉的問題,所以在此狀況之下,如果涉及到犯罪行為已經立案處理了,那么后續的民事類型案件就應該暫時先停止一下,后續的處理方式等待刑事處理完畢再進行。
民事案件中止訴訟情形包括哪些
1. 當訴訟一方當事人去世時,需要等待其繼承人決定是否繼續訴訟。
2. 如果當事人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參與訴訟。
3. 當當事人失去訴訟行為能力,且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時。
4. 如果案件結果依賴于另一未決案件的審理,而該案件尚未結束。
5. 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但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的承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訴訟在以下情況下應當中止:
- 當事人死亡,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訴訟。
- 當事人失去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 當事人所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 不可抗力導致當事人不能參加訴訟。
- 案件必須以另一未決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件尚未審結。
-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應當恢復。
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以下情形可能導致中止審理:
- 當事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 起訴后被告人逃脫,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
- 被告人下落不明。
- 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 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也規定了導致中止審理的情形,例如被告人因病無法出庭,或脫逃等。
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中,都可能出現中止審理的情況。每種訴訟類型有特定的中止審理情形。例如,刑事訴訟中可能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自訴人或被告人患嚴重疾病,被告人脫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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