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身份信息錯誤可以拒絕履行嗎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發布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399條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有關信息予以更正。”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采用裁定方式糾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虛報的身份信息,也有些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對此問題應采用何種方式,值得探討。
對于糾正刑事案件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應為常態。只有當案件滿足訴訟程序未受影響或者僅涉及審判管轄和實體性影響不大這兩個條件時,才可以以裁定的方式更正原判決中所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被告律師歪曲事實違法嗎
在法庭上歪曲事實是要付法律責任的,而律師歪曲事實,處罰比常人更加嚴重。
律師可以歪曲事實,任何人都能。只不過律師有他的職業素養,不能隨意的歪曲事實,不過他們可以從另外的角度對事實進行解析。
律師違背當事人意愿怎么辦
遇到這樣的問題時,應具體問題具體處理。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辯護意見發生分歧時,律師作出選擇的首要依據是,是否違背事實和法律;其次,是當事人的意愿;再次,是判決結果。在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辯護意見發生分歧,辯護律師征求當事人意見時,當事人堅決要求律師服從自己意愿的,是常見的情況。
第一,當事人的意見明顯違背法律、歪曲事實的,辯護律師應勸其放棄,如果當事人一味堅持的,律師應堅持按自己的觀點進行辯護。辯護人無理狡辯,必然損害自己在社會上的聲譽。為迎合當事人的心理而毀損多年來獲得的良好聲譽得不償失。
第二,案件如何處理在司法機關內部也存在分歧,當事人的觀點辯護律師雖不同意,但也能講出一定的道理,辯護律師應允許當事人有選擇的余地,按照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辯護。
第三、司法機關對案件處理意見沒有分歧,但是理論上對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存在爭議,當事人的觀點辯護律師雖然不同意,但也能講出一定道理的,辯護律師可按照當事人的意見辯護。
第四,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與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一致,雖有可信因素,但無確切證據證實,當事人堅持自己主張的事實的,辯護律師應按當事人陳述的事實辯護。
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辯護意見發生分歧時,律師作出選擇的首要依據是,是否違背事實和法律;其次,是當事人的意愿;再次,是判決結果。在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辯護意見發生分歧,辯護律師征求當事人意見時,當事人堅決要求律師服從自己意愿的,是常見的情況。
故意歪曲事實什么罪
這要結合其他情節來確定。如果故意隱瞞別人的犯罪事實,而將凡是犯罪分子參與的犯罪全部歪曲說成是另一在逃同案犯所為,致使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一直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就是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如何理解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認罪
為了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效率與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該意見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并結合實際工作情況,詳細規定了認罪案件的適用條件及審理流程。根據該意見,當被告人承認基本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時,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可以適用該意見進行審理。但若案件涉及特定情形,如被告人身份特殊、可能判處死刑、外國人犯罪、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等,則不適用該意見。
若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該意見審理案件,需在提起公訴時書面提出;若檢察院未建議,法院可在審查后征求各方意見決定是否適用。無論檢察院是否建議,法院在決定前都需向被告人詳細解釋適用意見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確保其自愿同意。
法院決定適用該意見后,會書面通知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并可在開庭前閱卷。在庭審中,法官會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確認其是否自愿認罪并同意簡化審理程序。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案件,法院可簡化審理流程,減少供述、訊問及證據審查等環節,直接圍繞量刑及其他有爭議問題展開辯論。
盡管簡化了審理程序,法院仍需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程序,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法院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通常當庭宣判。若審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該意見規定的情形,法院將不再適用該意見進行審理。
該意見自2003年3月14日起試行,旨在優化刑事訴訟流程,提高審理效率,確保公正審判。
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
可以,輕傷或重傷的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方面當事人都可以和解,和解后打人的人可以取保候審出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可以作相對不起訴,案件移到法院也可以判處緩刑。只要立案就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除非被告人死亡。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在經過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處理的,但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進行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約的典型形態,和“私了”的區別在于,有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確認,保證了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當性。刑事和解也有別于辯訴交易,辯訴交易中公訴人一般根據所掌握的證據能否獲得勝訴而決定是否進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見,也不以賠償、道歉作為條件,被害人被邊緣化,交易的結果很有可能違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則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
擴展資料
刑事和解法律依據
1、中國的憲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法律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輕微犯罪案件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法律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開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部分組成和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參考資料:刑事和解-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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