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是比較嚴格的,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審判,例如說需要對提供的證據來做出相應的認定。一、受害人可以復印庭審筆錄嗎可以!首先,除了特殊案件特殊情況,一般民事案件都是公開審理,既然是公開審理的,那么庭審內容都是公開,當事人復印卷宗也不會涉嫌泄密一說;其次,庭審的過程主要就是當事人之間在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記錄記載的也是當事人所發表的一些意見看法等情況,當事人進行復印無可厚非;最后,庭審記錄在結束庭審的時候,需要當事人進行查閱核對,記載無誤后要進行簽字按手印,那么其本身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公開的;二、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于這種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解決的,因此稱作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的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次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間沒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三、刑事訴訟辯護和代理(一)辯護的概念和種類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1、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它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始終。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充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所在單位為其委托辯護人。3、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二)辯護人的范圍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同時,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三)辯護人的責任及訴訟地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既不從屬于法院、檢察院,也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代理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特定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職權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訴訟期間,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并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托。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查
從證據來源來看,刑事案件的筆錄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也是不合法的。刑事偵查活動是國家權力機關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嚴厲措施,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嚴格按法律程序進行,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嚴格泄露,法院判決前是保密的,必須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復印偵查筆錄人為有權機關及辯護律師,案外人是沒有權利進行復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該證據,其來源應當是非法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排予以排除。《關于律師刑事辯護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有一些方向性的探討:辯護律師應當依法對經查閱知悉的案件情況予以保密,對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辯護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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