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同桌飲酒的人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并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共同飲酒人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等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等義務。如果同桌飲酒的人存在過錯導致損害后果,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金額的確定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死者的年齡、職業、家庭情況等,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一、強迫性勸酒:如果有人用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
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如果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宜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也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果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也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一、死者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死者有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也需要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確定。
四、財產損失:如果因為飲酒導致了財產損失,也需要計算在內。
具體的賠償金額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判決來確定,每個案件的賠償金額都可能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分析:
一方醉酒死亡,陪喝的人如果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交通事故等損害的,應當賠償死者及其家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賠償標準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七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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