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不存在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情形時,一般不會抓人,采取傳喚或者拘傳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對于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警察可出示工作證件后進行口頭傳喚,傳喚后不及時到案的,公安機關將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分析:立案后,有線索且也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位置,則可以立即抓捕。如果需要逮捕的必須向檢察院申請,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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