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行政救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主要方式。其中行政渠道又包括行政復議、行政申訴、行政賠償。
行政申訴是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或對侵犯其權益的行為,依照《教師法》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材料中教師對于學校的辭退不滿意,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請求幫助。
如果申訴內容涉及到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申訴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民去行政部門告官);當行為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了官(主要是行政機關)的侵犯,此時是可以向該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復議,請求救濟。注意:內部的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復議,內部的行政行為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對內部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不涉及其他行政權利以外的權利。
行政訴訟(民去司法機關告官):當行為人對于申訴的處理結果不滿意,認為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對自己的產生了其他實際影響,例如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稱訴訟渠道,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據雙方的意愿,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依據事實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活動。
4.調解渠道
調解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群眾調解組織,從眾排解疏導,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民間調解三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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