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國恐在境外刑訴口訣
重國恐在境外刑訴口訣新版刑訴口訣:三大、四小、兩種人。三大:公、檢、法。四?。簢?、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警局。兩種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
擴展資料:
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1.專門機關
(1)公安機關:行政機關,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
(2)檢察機關:司法機關,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
(3)審判機關:司法機關,上下級監督與被監督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2.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
(1)被害人
(2)自訴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6)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
(1)法定代理人
(2)訴訟代理人
(3)辯護人
(4)證人
(5)鑒定人
(6)翻譯人員
口訣:辯、證、鑒、翻
二、審查決定逮捕
1.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7日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15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負責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口訣:已拘,7天交上,7+3決定;未拘:7交上,15—20決定
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顯著無罪
2.已過失效
3.特赦免刑
4.告訴撤回
5.已經死亡
6.其他規定
口訣:顯時特告死
四、附帶民事訴訟
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口訣:口訣:“被共監繼”
五、證人出庭的條件
1.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
2.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
3.法院認為有必要。
刑法八大罪順口溜是什么?
刑法八大罪順口溜是:燒殺奸搶,傷販爆投。八大罪具體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刑法》17條規定)。
《刑法》17條規定: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是獨立的罪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要求達到的結果。
2、投放危險物質罪,是2002年時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出的司法解釋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3、強奸罪還包括了以前的“奸淫幼女罪”,同樣是2002司法解釋規定的結果。
4、“無限防衛”和通常說的“八大重罪”沒有直接關系,根據《刑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相關口訣: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門管得寬,
偷搶拐賣和詐騙,殺人放火與強奸;
要是罪犯是個官,立案就找檢察院,
貪污賄賂和瀆職,利用職權侵人權,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級以上先過關;
侮辱誹謗和虐待,暴力干涉與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沒人管,
侮辱誹謗別過分,危害國家有國安;
輕傷重婚遺棄案,通信住宅知識權,
偽劣商品做與賣,公安檢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證據,去找法院也給管;
還有一些小機關,光看名字就好辦,
走私犯毒找海關,危害國家有國安,
軍隊只管軍內事,監獄只是管罪犯;
雖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牽連幫著辦。
左寧刑訴口訣
左寧刑訴口訣如下:
1、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顯時特告死。刑訴法上的近親屬:上下左右(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2、被害人的權利義務:不能撤訴、不讓上訴,不報食宿(市級)。檢察院自偵案件:拘搜逼暴虐,失濫玩徇私,公安不敢管(省檢決定)
3、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親告罪(侮暴虐侵),輕微案,公轉自。中院一審:國恐無死沒缺(沒:沒收違法所得程序)
4、申請回避的主體:當法辯訴。決定回避的主體: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組織(公安機關負責人找檢察院)
5、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回避后,前期收集的證據和訴訟行為效力:誰決定回避,就由誰決定效力。公檢法應當法援:盲精未,無死缺
6、絕對不得擔任辯護人:公檢法國監。相對不得擔任辯護人:現陪利外離開。
7、辯護人法定情形告知無罪:不在場、不夠大、不正常。法定情形檢舉揭發:準備正在,國公人
8、檢察院應當訊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情形:逮面重認盲精未。取保候審適用對象: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無危險,期限屆滿未辦結
9、逮捕的變更:免處罰、非監禁、超期限、放或變。經過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提出釋放或者變更的建議:清白、輕微、超期、取監
八種暴力犯罪口訣
【獨門口訣4】
危、恐、黑、毒要保護,
信息、音容、接、住、他
【口訣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4.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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