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構成要件
1. 客體要件:
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為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對侵害的社會關系進行審判。
2. 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特征表現(xiàn)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在地方形成非法權威,實施惡行,欺壓、殘害民眾,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3.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含單位,只要符合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
4.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素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與;
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
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加入,隨后發(fā)現(xiàn)并退出,可能會被判定為其他罪名,而非本罪。
然而,若在知情后仍未退出,將按照本罪論處。
本罪的主要目的在于獲取金錢與權力。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量刑依據(jù)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含領導者或參與者以暴力、恐嚇等方式,組織開展犯罪活動,橫行霸道,欺凌民眾,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行為。
該罪名的一般量刑標準如下:
1、主犯將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沒收個人財產;
2、積極參與者將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3、其他參與者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可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組織黑社會性質罪的構成要件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素主要有四點:
1. 侵犯對象:
該罪名侵犯的是公共治安管理秩序;
2. 行為方式:
實施者需通過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橫行霸道,欺凌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3. 責任主體:
本罪的責任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4. 主觀心態(tài):
行為人須對其行為抱有明確的故意態(tài)度。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典型表現(xiàn)
組織、領導或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旨在禁止以暴力、恐嚇等方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橫行霸道,為非作歹,壓迫民眾,對社會經濟與生活秩序造成極大危害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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