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關閉癌癥員工怎么賠償
依照我國相關法規,當企業面臨關停時,對于患癌職工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具體而言,經濟補償基于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視為一年;
不足半年者,則支付半月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如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規解除勞動關系。
否則須以經濟補償的兩倍向職工償付賠償。
另外,企業有義務協助職工辦理失業保險等相關事宜。
然而,具體的賠償金額與方式仍需考慮到職工的實際工齡及工資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職工得了癌癥單位有沒有補償
在職期間患癌癥補償如下:
1、職工休病假期間,公司應發放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2、患特殊疾病的職工(如癌癥、癱瘓、精神病等),醫療期限一般為2年(24個月)。
3、若醫療期滿后,職工仍然不能從事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n+1個月工資)。所以員工患病能否得到公司賠償,得先去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體檢,判斷是否為職業病。若不是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病假,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醫療期結束后,公司若要解除合同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得了癌癥后單位有補償。用人單位基于人道主義可以對還有癌癥的職工進行補償。如果經認定該癌癥為職業病的,職工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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