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案件的含義
首例刑事案件由法院通過對實體的仔細審查后,判定事實真相,依據法律對被告應負之罪行進行裁決。
首輪刑事審判程序為法院對刑事案件的首次審理。
法庭在審理案件時,貫徹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意味著任何案件經兩個級別法院審議完畢則立即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刑事訴訟法的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的第一審程序,從案件的審查到法庭審判,再到判決的產生,貫穿了一系列有序的步驟。首先,當一審法院接收到公訴案件后,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審查起訴材料。只要起訴書明確指控犯罪事實,并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法院即會決定開庭審判。關鍵在于起訴書的完整性和明確性,而非證據的絕對可靠性。
接著,開庭審判前的準備工作緊隨其后。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并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在開庭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時間與地點。同時,法院將傳喚訴訟參與人,并確保在開庭前送達傳票和通知書。此外,告知被告有權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法院會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法院會在開庭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將不公開審理。
正式的法庭審判開始,審判長首先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說明是否公開審判,以及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隨后,法庭調查過程展開,控辯雙方通過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這是法庭審理的核心環節。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進行辯論。最后,被告人有權利進行最后陳述,這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的這一權利。
在法庭的全部活動結束后,由書記員寫成筆錄,并經審判長審閱后簽名。隨后,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評議,并作出判決。評議過程為秘密進行,判決結果則需依法公布。
在整個第一審程序中,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等特殊情況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出現,但總體流程仍然遵循上述步驟,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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