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有哪些?
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有對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以及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由案件辯護人對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詢問、質疑、說明、分析等,辯護人行使相關的權利進行辯護質證。 (一)、對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
庭審質證中,被告人的供詞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始終供認不諱,庭審時供詞與偵查起訴階段供詞相一致,且有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二是只有其它旁證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罪;三是在偵查及起訴階段供詞變化較大,其它旁證材料也難以確證。針對上述三種情況,辯護人在庭審質證時應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種情況下,控方指控屬實,辯護人應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能為了質證而質證,故意發問以求庭審時控辯雙方在舉證、質證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辯護人則應不失時機地充分利用庭審發問及質證技巧以達到去偽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終拒絕交代起訴書所指控罪行時身為辯護人切不可因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證據材料中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就認定被告人有罪而放棄發問或拒絕質證。
須知這些旁證材料未經庭審質證,是不能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的。因而,辯護人的職責就是充分利用庭審調查時賦予辯護人的發問權、質證權,挖掘被告人拒絕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絕承認自己有參與聚眾斗毆事實,那么在庭審質證時就得提問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認外,是否有其他現場證人或旁證材料能進一步證明,以及案中被告人與其他證明其有參與斗毆的證人及證據材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利害關系。
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過庭審發問質證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質證階段不發問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責被告人認罪態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樣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詞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還要緊扣相關事實,通過發問與質證使被告人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進一步闡明。特別是在被告人過去對犯罪事實已有過交代,但供詞相對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務必要充分掌握庭審發問權、質證權,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確實存在的與事實不符之處。
2、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
同案犯因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詞除與被告人的供詞相一致的以外,辯護人均應持幾分懷疑態度。特別是在被告人拒絕承認有罪,而同案犯證實其有罪,則更需通過庭審發問與質證,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詞不真實的一面。例如同樣在聚眾斗毆案件中,如出現同案犯指證被告人參與,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審發問與質證,通過發問與質證,否定同案犯的供詞,并從同案犯的供詞中發現其矛盾之處,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素材,同時可以要求公訴機關對證據予以補強。
行政辯護質證意見是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收集資料、借助證據,對當事人進行咨詢、辨認、說明、分析等,主要的意見是由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以及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構成的,通過這種形式的質證意見,對案件的進展產生了作用。
刑事案件辯護人范圍具體是怎樣的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
2. 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員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單位推薦的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親友。
3.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宣告刑罰未執行完畢者、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者、無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 如果上述第4)、5)、6)、7)項人員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且由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準許其擔任辯護人。
5. 法院應當核實辯護人的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6. 一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辯護。
7.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2條和司法解釋第33條執行。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應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可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并向司法機關提出相關證據和辯護意見。辯護人的行為準則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既不能憑空捏造,也不能違背法律。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角色,但在某些情況下,同一個人可能同時擔任兩者。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并不沖突。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指定辯護人,即提供法律援助。
同案被告人能否互為證人
法律主觀:
理由如下: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同一律師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二、《律師法》規定,律師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律師事務所有“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處罰。 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對上述《律師法》規定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利益沖突的違法行為明確列舉的涉及為同案當事人代理、辯護的情形僅包括,律師“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據此,《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禁止的也只是律師為同一刑事案件中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而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作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辯護人不在禁止之列。 綜上,目前法律都沒有禁止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為同案不同被告人辯護的情形。筆者認為,究其原因,是因為同一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親屬)才處于直接對立關系,類似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原、被告關系,才構成《律師法》意義上的利益沖突。而不同被告人之間雖然其地位、作用、因果關系等認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長、相互制衡的情況,但是各被告人之間利益不是根本對立的,各自之間不屬于《律師法》規定的利益沖突主體。
相關推薦:
申請取保候審書怎么寫(取保候審申請書格式是怎樣的)
被刑拘當天可以取保嗎(刑拘幾天可取保候審呢)
檢察院續保是要公訴嗎(檢察院續保是不是一定會起訴)
取保候審能辦信用卡嗎(取保候審期間可以辦銀行卡嗎)
學生校園欺凌怎么判刑(小學生校園欺凌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