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損失時,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經濟補償,且該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不得使其獲得額外利益。這一原則具體包含以下要點:
1. 賠償依據與金額:- 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會明確規定賠償的條件、范圍和金額。- 實際損失為限:賠償金額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準,不得超出其實際遭受的損失。- 協商一致: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需經雙方協商一致,確保既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又不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2. 保險金額限制:- 不得超值:保險金額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依據進行計算,不得超過被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3. 賠償責任限制:- 法律與合同約束: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受到法律和保險合同的雙重約束,確保賠償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 維護合法權益:- 對被保險人而言,該原則確保了保險公司能夠及時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助于恢復生產生活。- 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受損失賠償限額的保護,防止因過度賠償而遭受損失。
2. 防止道德風險:- 損失補償原則限制了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實際損失,這有助于防止因追求額外利益而引發的道德風險。
損失補償原則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1、損失補償原則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2、損失補償原則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所以說,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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