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及條文
農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等類型。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權利,它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屬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輔助用房、庭院和歷年來不用于耕種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產場地。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應及于地下。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特征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二是法律規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布后關于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里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里人。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三、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
我國目前的農村住宅法律制度以及農村宅基地制度,已不太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一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二不適應農村人口消長變更之勢;三不適應以家庭為經濟單位的傳統習慣;四不適應農村產業結構改革的客觀要求;五不適應改善農民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而最大的弊端是阻礙了我國城市化進程。
1、宅基地的審批劃撥權為鄉(鎮)及村干部所操縱,越權劃撥,以權謀私的現象嚴重。
2、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秩序混亂,背離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3、一戶多宅、亂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的現象盛行,“空心村”現象明顯。
4、法律規定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
5、在有一戶多宅的情況下,還有許多農民沒有宅基地一家幾代人居住在一起,這就是幾戶有一處住宅。甚至不經申請就搶占耕地建房,當地主管機關也無可奈何。
6、舊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體規范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四、規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制度建設之建議
《物權法》頒布后,有關農村宅基地仍存在的一些問題依然存在。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的制度建設。
1、完善補充法律法規,出臺新的補充規定或者對已有的阻礙正確引導,管理,著重參股理好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和財產性的關系,全面反映農村宅基地的屬性。處理好國家和農民集體的關系,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改變法律對宅基地所有者的漠視,發揮農民集體所有者應有的作用,處理好國家干預和市場機制的關系。
2、逐步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允許其依法買賣、抵押等并且要給這些行為一定的限制。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那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為此要遵循等價有償原者則,不得強制將其收回。
3、完善制度建設,既然城市由房管局,農村也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關,主管農村的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使用和轉讓和收回。現在雖然鄉鎮有土地辦,但發揮的作用不大。我們應該像對待城市市民買房一樣設立登記機關,記載該戶農民的宅基地的實際面積和大體位置,發給農民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民轉讓宅基地必須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做到城鎮農村一體化,不應區別對待。
4、在新的制度下,應該突破一戶一宅的原則,建立以一戶一宅為原則,特出情況可以擁有兩塊以上的宅基地,并給以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現實中有不少一戶多宅的情況,對此應特別對待,使其合法化,同時應該每年對此收取一定的稅收,督促其將多余的宅基地的轉讓給北村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戶,加強自動調節功能。
5、對人均宅基地面積全省統一規定一定的范圍,再由各地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標準,報省人大備案。各地都應該按照規定執行,對于超越宅基地規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費用。收取的費用,由縣級市的主管機關保存,作為該村的基建基金,專款專用,不得隨便提取。
6、是否可以考慮允許城鎮戶口的人購買宅基地。即在實際操作中,本村外人員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給以合法保護。
7、對于申請取得宅基的用戶以后要收取一定的費用,要有償使用。盡量使其購買農村的閑置宅基地,荒地等。并且要根據需要宅基地的多少,適當調高擁有多處宅基地的用戶的使用費用(超過的收取),使供求關系達到一個適度的平衡。
8、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整理規劃。農村宅基地整理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指的是村莊整理規劃,即對某一村莊宅基地的利用進行重新安排,包括原有宅基地利用的調整,騰出宅基地的利用,規劃擴大宅基地的定位等。做到編制好村莊規劃設計,嚴格規范建設行為,采取措施確保每家每戶都嚴格按照村莊規劃設計實施建設,有條件的村要實行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做到村莊基礎設施以及公益設施由村集體統一建設。
農村宅基地標準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也就是供農村集體成員建筑房屋的用地,村民達到宅基地條件時就可以跟村集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而現在農村都實行“一戶一宅”的基本政策,也就是說一個戶口家庭,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在這樣的基本條件下具更需要合理使用宅基地了,當然宅基地也是有標準的,那么農村宅基地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一、農村宅基地標準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標準在125平方米以內,3人以下的小家庭申請宅基地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4-5人中等家庭申請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而6人以上的大家庭申請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宅基地面積標準不僅包含附屬用房面積,還有庭院用地。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宅基地
1、結婚分戶
農村宅基地是實行一戶一宅的政策,因此要申請宅基地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一般要申請就只能通過成年結婚后分戶了,也就是子女結婚確實需要分戶,而且在缺少宅基地的情況下才能申請。
2、外來落戶
若是有外來人口想要落戶在本村集體中,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沒有宅基地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的,若是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話,也是不能申請宅基地。
3、拆遷
農村規劃需要,出現房屋被拆遷,拆遷后沒有宅基地就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來建房,當然也會有其他意外情況導致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譬如說發生自然災害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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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開的宅基地使用權有效嗎
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興建房屋的,可以向村委會申請。經批準經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興建房屋,興建的房屋一般受法律保護,那么村委會開的宅基地使用權有沒有效?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村委會開的宅基地使用權有效嗎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除了村委會的同意外,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所以只有村委會同意的,宅基地使用權無效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二、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流程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只有村委會同意,還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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