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
A.干涉他人姓名權rnB.盜用他人姓名rnC.假冒他人姓名rnD.亂給他人起綽號【答案】:A、B、C
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A、B兩項明顯侵犯他人姓名權 D項屬于干涉他人的姓名權 而C項不帶有主觀侵權意識 更無侵權目的 故不屬于侵權行為。
侵害姓名權的方式有幾種
一、侵害姓名權的方式有哪些 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 (一)侵害行為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二)行為人存在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 (三)存在損害后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四)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 侵權行為 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二、姓名權被侵害如何處理? 1、處理方式一:停止侵害。 當侵害姓名的行為正在發生或者繼續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由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這是最基本的民事責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現進一步將侵害姓名權的結果擴大。 2、處理方式二:賠禮道歉。 在行為人由于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給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但后果不是很嚴重,受害人也能夠諒解的情況下,由侵害人以口頭的或書面的或登報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認自己的過錯,保證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諒解。 3、處理方式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在行為人干涉、盜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譽遭到貶損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圍內造成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的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方法可以是在報刊、雜志上刊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材料。 4、處理方式四:返還財產。 行為人由于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從事民事活動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有權要求返還,侵害人應無條件返還財產。 5、處理方式五:賠償損失。 對于物質損失,損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賠償多少。對于由于侵害人的行為而給受害人造成極度精神痛苦,有 精神損害 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 精神損害賠償 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損害后果、影響范圍、雙方經濟狀況,判令侵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賠償。
侵犯姓名權有哪些行為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義與人結婚等。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侵權形式
法律主觀:
姓名權主要有以下三種侵權形式:,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3、假冒姓名。,其中,分析姓名權侵權方式時要注意區分盜用和冒用的區別:盜用姓名是指盜用他人的名稱,但自己并不是被盜用名稱的本人,例如張三盜用李四的名字,謊稱自己是李四的好友,從他人手中取走屬于李四的手機。而冒用主要是指本人冒充,謊稱自己就是張三,從他人手中取走手機。這兩種方式容易混淆,在實踐中,得加以關注。,1、姓名決定權。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具體包括姓氏和名字。自然人出生后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其姓名通常由父母、收養人或其他監護人決定。當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后,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基礎上,能夠行使姓名決定權,決定繼續使用或不使用現在的姓名。,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系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筆名、藝名或化名等,根據《民法典》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藝名、姓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3、姓名變更權。姓名變更權系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變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姓名的變更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4、姓名許可權。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為侵害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有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假冒姓名。實施侵害行為的過程中,行為人的主觀應存在主觀故意,在此條件下,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才可能構成侵害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對于侵害行為在主觀上是過失錯誤,因為自身過失將他人姓名弄錯,則不存在侵害行為的發生。侵害行為導致侵害結果的產生,在此種權利中,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最后,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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