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準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其中第二款規定了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并且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行為。如果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其他罪行的有關情況,不成立自首。
法律客觀:《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根據《 刑法 》的相關規定: 自首 ,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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