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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警察辦案時可以問有關于案件的問題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26 12:07:28

關于警察辦案流程

大約是三月份的時候我1000塊錢放在家里,被偷了。四月初警察抓住了小偷,證據確鑿。警察當時帶著小偷來我家拍了幾張照片就走了,還說過幾天聯系我。但是就一直沒有聯系,過了幾天我打電話給警察。他們說等到四月底。。然后五月一號我又打電話,又說已經提交到什么院去了。他又不說再找誰去。就說我幫你問問。我也第一次遇到這事,不懂請大家幫幫忙啊, 我的錢怎么搞呢,,過年的紅包啊。

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立案后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則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會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據偵查情況最多可以延長四日,如果是多次、結伙、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日的審查期,七日后必須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警察辦案流程的規定需要嚴格遵循受案立案、偵查、終結偵查、執行刑罰四個步驟:

(1)警察在接報警后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2)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3)最好做傷情鑒定,萬一夠輕傷呢,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傷情鑒定處罰對方。

(4)屬于警察辦案程序,且一個月內辦結。

這四個個步驟中要如何確保程序正確都有具體的規定,這都是為了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也是為了提升整個司法環境的公正。

可以打電話給負責案子得警察,詳細詢問案子進程。

擴展資料: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27號令

警察辦案流程分為報案,立案,偵查,破案四個環節。警察作為人民正義的堅定守護者,對于辦案過程也是詳盡負責的。對于偷竊這種情況,是要等待警察繼續處理的。

擴展資料:

一、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系,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聯系方式等,制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一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復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后,30夭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于案件管轄范圍的。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1、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并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撒消案件。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治安案件辦案程序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報案、扭送等等。

2、審查:一是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就移送有關機關;二是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三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3、立案。

4、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 搜 查、查封扣押、 通緝等。

5、破案。

6、采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

9、移送審查起訴。

擴展資料:

報案的條件: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電話、網絡、信件等方式向警方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信號。 

一、一般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偷竊等。

2、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結伙斗毆等。

3、火災、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7、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8、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9、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10、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11、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二、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都應該接受。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人民警察

1、警察在接報警后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2、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3、最好做傷情鑒定,萬一夠輕傷呢,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傷情鑒定處罰對方。

4、屬于警察辦案程序,且一個月內辦結。

拓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  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警察辦案有什么規則嗎?

我爸被人打掉兩顆牙,對方用刀被我奪走了,我們報警,警察叫我爸先去醫院,然后錄完那個人筆錄就把他放了,我爸還在醫院,他們就把人放了?通知都沒通知我們一下,刀都被當作證據交給他們了,我該怎么辦?
按目前來看這只是一般治安案件,派出所在調查后,對當事人做完調查和筆錄后,可以放當人事回去,并告知當事人等待派出所的進一步處理,而且沒有法律規定派出所放人必須通知當事的另一方,所以派出所可以不通知你就直接放人。
至于你提到的“刀”,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并沒有什么大的作用,在沒有作出法醫傷情鑒定之前,警察現在按照治安案件的程序來處理就可以了。也就是說讓你父親先把傷醫治好并作出司法傷情鑒定,然后派出所再來處理你們之間的糾紛和醫藥費,派出所并根據司法鑒定的傷情來作出相應的處理。 所以說派出所的現在處理方式并沒有違規和違法。
如果真被打掉兩顆牙齒,你可以申請法醫鑒定傷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關于《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構成輕傷;所以說你可以先去做法醫鑒定,等鑒定結果出來后,如果構成輕傷,你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法院告訴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因為輕傷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即受害人提起追訴的,司法機關才處理對方當事人,受害人不追訴的則不處理對方當事人;也就是說現在派出所并沒有對本次案件作出最終的處理,而是要等你父親傷情鑒定出來后,是要根據傷情來處理的。
  有的,對外公布的比較重要的諸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還有部分公安內網的指導手冊之類。
說是在一般治安案件的在胡說 掉了2顆牙 屬于故意傷害了 你們可以到檢查院去告 告派出所 不作為 去找吧 現在不找就把你當傻子了 打人的有關系吧
我也遇到了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多久?會通知家人嗎?

人已經被帶走12天了 ,現在還不知道在哪里,就被抓的第二天打了個電話報平安。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后,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

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后,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擴展資料: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國法院網

被警察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24小時,會通知家人的。

1、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

2、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后,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5、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擴展資料

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24小時。沒事的話當天回家,被拘留的話一般24小時內通知,也不排除派出所忘通知的時候。

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后,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警察辦案會跟警察自己家人透露案情嗎?

按照規定 任何人不能把案情透露給非辦案人員 只是有保密協議的
當然不可以了,跟家人泄露案情,輕者說違規違紀,案情重大或造成嚴重后果,那就是違法了。
不會的,警察有保密的義務

警察辦案有時間限制嗎

2輛電動車在廣場附近丟了,當時報了110,警察去了觀察了下,做了筆錄,然后就讓回去等消息,如果找到了就通知。找不到耐心的等。我想問一下,如果警察都這樣不負責人的拖延下去的話,怎么辦?該找哪個部門去督促和治理他們最好。如果警察們都用心的去找,比如找找目擊者,舊貨交易市場啊。還有就是,國家有沒有對警察要求必須幾天破案的規定。如果去找政府怎么咨詢?怎么辦理呢?非常感謝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那么,自首有時間限制嗎?一般來說,自首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是在被抓獲以前向有關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罪行,都可以認定為自首,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在于,行為不是自動投案的,而是已經因為涉嫌此罪被關押而如實供述彼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等等。

擴展資料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刑訴法》 的具體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首先我很負責人的告訴你,你的等待是遙遙無期的,不要存在幻想,政府,公安部門,不會因為你一輛電瓶車去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最多只是瞎貓碰到死耗子,遇到偷你車的賊,順便牽出你的丟車案《最主要是能不能審訊的出來》,又在交代車子賣給誰了《能不能找到收臟人》,找到收臟人了《又能不能找到收臟人把車子賣給誰了?》你現在知道 你車子的下落了是多么的遙遙無期了吧。中國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不到百分之六十,更別說治安案件了,接到報警后,JC最多是走個形式,立個案。至于你所說的,政府督促辦案,那一般都是大案,必破的案件,你說你一輛電瓶車會驚動公安部,省廳,市局嗎?不可能的,最多轄區派出所。還有,一般你到派出所了解情況的時候,他們都會說正在抓緊破案,尋找線索,追拿犯罪嫌疑人,請耐心等待,其實呢?都在派出所里喝茶,抽煙,吹空調,看報紙呢。。。。
  提問者提出的問題,實際上是“立案審查期限”。關于這一點,《刑訴法》還缺乏具體的規范,沒有對立案審查期限進行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和服務水平,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對立案審查期限作了具體明確。這些規定中,最有權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現將其中關于立案審查期限的規定匯總如下: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比如公安辦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辦理刑事案件,時限更為嚴格。比如,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等等,刑訴法都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刑訴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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