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適用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不安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舉例說明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出現財產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之能力等情形時,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
不安抗辯權也稱為拒絕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后,不安抗辯權即歸消滅。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具體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辯權是一個法律概念,它適用于雙方有債務關系且履行順序明確的情況。當債務履行順序在前的一方在交易中發現另一方存在嚴重的財務惡化、轉移資產或抽逃資金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風險時,具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直到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相應擔保為止。這一權利旨在保護債務履行順序在前的當事人的利益,防止對方的不誠實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債務履行順序在前的當事人,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其他可能導致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然而,如果當事人沒有確實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實施要求有明確的證據支持,以確保權利的正當行使,避免不必要的違約風險。在實際應用中,雙方應當充分溝通,以避免誤解或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這一原則旨在平衡雙方的利益,促進公平、合理的商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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