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結案時間以 交通管理部門 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的時間為準。由于實際情況不同,交警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會不一樣。如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交警應當當場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制作時間為 交通事故發生后 三日內。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 以及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時,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期限。
法律客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車禍的結案時間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為準,一般10天內可以結案。如果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交警應當場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制作時間為進行現場勘查后10天內。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
交通事故最遲十日內必須結案。
一般在交通部門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候就會結案。交通事故調查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自事故現場勘驗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鑒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出具交通事故鑒定書。
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