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釋三)太公正了,對想通過離婚而不勞而獲的人是最好的懲罰,請問什么時候實施?盼盡快實施!
新婚姻法解釋三年內出臺不了。明年如果出臺也必做重大修改,因為在財產分割、生育權、婚外同居補償還存在三大焦點,且爭議很大。
焦點一:財產分割
有的認為:80后結婚買房,父母掏錢已經司空見慣。有數據表明,80后夫妻的離婚率在一些城市超過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為子女買下的房產該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見》明確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房屋是一個重大的財產。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時,爭議的焦點就在于一方主張自己的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對其個人的贈與,而其父母也聲稱其贈與對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對方則認為該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往往認為,依照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單方贈與,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對父母贈與一方當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會挫傷父母對子女進行贈與的積極性,而且父母這種出資也往往是終身的積蓄,一旦處理不當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家庭帶來毀滅性的災難。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買房的情況,新《征求意見》規定,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可將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結婚后一起還房貸,但是房子卻是歸首付款者所有,這樣的規定對共同還貸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師研究員薛寧蘭指出,應該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由不動產權利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還有的認為:不動產的產權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動產是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貸款是由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來還貸的??紤]到夫妻房產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雙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為原則,用共同財產還貸。雖然這個財產是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共同還貸這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應當考慮這個不動產的市場價以及雙方共同還貸占全部貸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的補償,這個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做法。
焦點二:婚外同居補償
房子是夫妻雙方溫馨的家園,但也有人用來金屋藏嬌。對于此前被熱議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的問題,新《征求意見》并未涉及。對婚外同居關系的補償問,《意見》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一方與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小三”達成的分手協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人認為:對混外同居關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當然來拿錢要錢。但同時考慮到我國社會的實際,女方往往這種情況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該如何解決?所以要兼顧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現在的表述就是一個折中的意見,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解除同居關系的約定了財產補償,但錢款沒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補償,人民法院就不應支持;但如果補償的錢款已經支付了,你支付這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同樣也不會支持。
對于并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師研究員薛寧蘭認為,屬于這種情況要解除同居關系并提出賠償的,《意見》應該針對不同群體做出相應完善。還有人認為:第三方與有配偶者同居的時候,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說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說的善意的情況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對方有配偶,這個時候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有這樣一些權利及義務關系存在,所以約定財產性補償也是可以的。所以這一條其實也是應該針對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剛才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者權利的保護,現在并沒有做這樣一個明確的界定。
焦點三:生育權
新《征求意見》第一次對生育權問題做說明。意見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寧蘭認為,女性生育可能帶來的身體損害的風險,這樣的規定保護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權。有人認為: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們承認生育權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生育權的實現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的行為才能夠實現。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要看到,在生育的過程中,女性承擔著和男性不同的這樣一個責任,女性從懷孕到生產,期間胎兒和她的身體是容易受損的,這個過程中她要承擔著生育的風險及由此帶來的生命的損害。所以在女性自身決定終止妊娠這樣一種行為,實際上是她保護自己身體生命健康權的舉措,在法律上對這樣的行為要做一個特別的保護。
所以,一定會出來,但還不成熟。同時,萬事都有兩片性,法律這東西今天對你有利,明天就可能成為傷害你的工具,早了或晚了都不是問題,問題是能夠真正保護弱者、善者,維護公秩良俗,維護人倫道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新婚姻法太公正了,有小三的死一戶口本啊
2010年新婚姻法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有病
新婚姻法分居滿1年就能離婚嗎?
在新婚姻法頒布之前結的婚,現在要離婚,是按照新婚姻法還是舊婚姻法辦
我是09年結的婚,現在要離婚,是按照新婚姻法還是老婚姻法?這里所謂的新婚姻法實際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法做的新的司法解釋?,F行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你現在離婚,法院會按照新的司法解釋進行審理。
無論什么時候結婚,離婚的時候都應該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釋三執行,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都屬于個人財產!婚后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配!
還有,無論分居多久都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只能說分居兩年之后起訴離婚的話可以做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滿意請采納!謝謝
什么時候的事,就用什么時候的法,
新婚姻法.應該以日期為準
新婚姻法是什么時候開始施行的
新婚姻法于2011年8月12日發布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擴展資料:
新婚姻法新增規定:
一、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六、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現在大家口中常說的新婚姻法,實際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已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所以新婚姻法頒布實施時間是2001年4月28日。但是以后最高法院還出臺了若干的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新婚姻法實施時間是:2001年4月28日。
附注:
婚姻法解釋一實施時間是: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解釋二實施時間是:2004年4月1日
婚姻法解釋三實施時間是:201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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