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有什么區別?
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它們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差別嗎?沒差別,都是導致婚姻關系的自始無效《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行政主體不同,宣告是法院,撤銷是民政局
婚姻宣告無效后子女怎么辦
仍然需要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撒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問怎理解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撒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問怎理解問:怎么理解?同居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因為婚姻被宣告或者撤銷后婚姻自開始就無效,因此夫妻在一起的性質屬于同居。
婚姻被撤銷和婚姻被宣告無效的區別
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成一方缺乏結婚的真實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結合的違法婚姻。無效婚姻是因當事人不具備結婚的法定要件而締結的婚姻。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分。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婚姻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于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2、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
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婚姻僅僅是指欠缺結婚私益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本人行使,無效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
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候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婚姻必須在結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間,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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