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的調解原則是什么
離婚財產糾紛處理需遵循特定原則,確保公正公平,維護雙方權益。首先,處理時需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考慮雙方貢獻與權益。
其次,審查財產分割協議時,應采取較為寬松的態度,給予當事人更多自由權。協議內容應以雙方意愿為基礎,滿足其合理需求。法院在處理未達成協議的案件時,依據財產具體情況,同時兼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作出公正判決。
此外,對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確保其不因離婚而受損。綜上,離婚財產糾紛調解原則旨在確保公正公平,維護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權益。
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一、訴訟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處理
在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通常無法要求重新分割已經判決的財產。然而,對于離婚后出現特殊情況,法律允許當事人采取一定的救濟措施。例如:
1. 如果離婚時法院未能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請求對遺漏的部分進行重新分割。
2. 如果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后有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財產的行為,或者偽造債務侵占財產,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處理
協議離婚后,若出現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財產糾紛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 離婚協議中存在疏漏,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重新分配。
2. 雖然已經登記離婚,但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分割的約定。
3. 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相應債務。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一、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1、離婚糾紛案件處理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要求,看能否達成一致;
(2)如果不能的話,那就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由人民法院根據各自提交的證據來進行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有哪些情形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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