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后一般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夫妻對債務償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過這種約定對外不具有對抗效力,即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對于債權人來說,即使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債務,如果該方未能履行,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另一方在替對方償還債務后,可以基于夫妻間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對方追償。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在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來說,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通常不屬于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上述目的。
一、共同簽名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無論用于何種用途,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向銀行貸款購房,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事后追認的債務: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事后明確表示同意或以行為表明追認的,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丈夫以個人名義借款投資,妻子知情且同意,或妻子使用該投資收益,則該債務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日常生活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一方以個人名義辦理信用卡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用于個人愛好,另一方不知情且未受益,則該債務通常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該債務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協議優先原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分割,應優先考慮雙方達成的協議。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可以約定共同債務的具體分擔方式,例如由一方全部承擔或按比例分擔。
二、照顧弱勢原則:如果雙方無法就債務分割達成協議,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例如,一方存在過錯導致離婚,或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法院可能會判決過錯方或未撫養子女方承擔更多債務。
三、公平合理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債務性質、形成原因等因素,力求公平合理地分配債務。例如,一方收入較高,或債務主要用于其個人受益,法院可能會判決其承擔更多債務。
四、對外效力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即使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在替對方償還債務后,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法律規定向對方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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