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是否犯罪一種意見認為,男女雙方一旦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便會隨之形成夫妻間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雙方同居過性生活,既是夫妻雙方享有的權利,也是夫妻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只要夫妻關系存續一天,相互間所發生的性行為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婚姻的自然屬性也決定了構成婚姻關系的主體之間性關系的必然性與合法性,誰也不可想象“無性婚姻”可以正常存在。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采用的手段不當,只能說是丈夫濫用自己的權利,但不構成強奸罪的主體,不能因此認定其行為為強奸罪。通常所說的“婚內強奸”也大多表現為丈夫不顧妻子的心理、情緒狀況、生理、身體特征而強行為之,性行為方式過分粗暴。“婚內強奸”行為與通常所說的強奸犯罪是有區別的,并非構成犯罪。“婚內強奸”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即性暴力,是違反民法典的行為,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婚內強奸”更多的是屬于夫妻間如何相互尊重、相互體貼的道德問題,如果對該種道德問題過多地用法律干預及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非但不能更好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反而會使丈夫產生離心傾向,進而不利于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及家庭的穩定。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法律上并沒有專門把妻子排除在外。雙方自愿是夫妻性生活前提條件,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同樣構成強奸,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男女結為夫妻后的確有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不會因為在自己家以外的場所發生性行為而被公安機關以賣淫嫖娼處罰。但是,雙方自愿是夫妻進行性生活的前提條件,丈夫沒有權利任意支配、蔑視妻子的人格和意志,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碼要求。男女之間締結婚姻關系,只是表明他們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并不意味著他們在情感和性關系上承擔任何義務。依照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夫妻同居和發生性行為的義務。婚姻并不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傳統觀念認為,婚姻是公開地對男女兩性關系的約束,使當事人之間的兩性關系合法化。男女結婚以后,雙方之間即產生包括“性權利”在內的特定的權利。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自登記開始,就意味著雙方相互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所以,不應把婚內性行為考慮在強奸范圍之內。而以現代法學的角度來看,婚姻是一種身份關系,西方法學更認為是一種契約,它只表明婚姻當事人之間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而這種義務人法律上講并不應包含“性義務”。男女結為夫妻后,丈夫有要求與妻子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但這種權利能否實現,取決于妻子是否同意。妻子并不是沒有意志的物品,她在婚后也完全具有獨立的人格,丈夫是沒有權利強迫她。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婚后有強奸行為一樣會涉嫌強奸罪,要根據犯罪情節由法院定罪處罰。實踐中,對于婚內強奸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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