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期間離婚需要單位開具證明嗎
需要單位開具證明。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可以一同前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軍人轉業期間離婚跟普通人離婚一樣,確定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可到雙方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協商不成可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軍人離婚需要審核什么材料
1、身份證明;
2、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3、婚姻狀況證明;
4、子女情況證明。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等等證明材料。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5、財產、經濟狀況證明;
6、住房情況證明;
7、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
8、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總的來說,專業期間軍官還是軍官,關系還在部隊,還得由部隊同意,開具證明,女方單位開具證明,然后到雙方認為合適的民政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怎么才算是開具分居證明
夫妻分居證明應寫明以下事項:
1、分居起止時間。
2、分居期間各自的居住地點。
3、各自分居的證明人。
4、證明寫完以后要村委或單位加蓋公章。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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