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會判離嗎
如果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不出庭,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一方有法定離婚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然而,如果一方不出庭,法院無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因此一般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離婚條件包括以下幾種:
1、重婚:如果一方與他人重婚,那么這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2、實施家庭暴力:如果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這也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3、虐待家庭成員:如果一方虐待家庭成員,這也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4、遺棄家庭成員:如果一方遺棄家庭成員,這也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那么這也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綜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條件只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么可以協議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
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三)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四)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五)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六)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會判離嗎
答: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話,且不存在應當判離的情形,若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離。法律規定屬于應當判離的情形為:(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累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若對方不同意離婚,且不存在上述規定的應當判離的情形,法官大概率會判決不離婚,您需要等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話,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大多數會判離,但是目前實踐中也出現越來越多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也不判離的判決結果,一般這種不判離的情況存在對方有重大疾病、我方存在過錯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等情形。故建議搜集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維持分居事實,盡力達到第二次爭取判離的結果。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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