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生病了一般是能要對方支付醫藥費的。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父母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且如果因子女患病,而導致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當事人可請求增加撫養費的。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醫藥費負擔,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來看,離婚后父母雙方都應有義務盡自己的能力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
3、雖然《婚姻法》中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只規定了生活費和教育費,但由于近年來醫療費用上漲幅度較大,離婚后無論哪方帶孩子,一旦孩子生了大病,都很難獨自承擔孩子的醫療費。
離婚后子女是否會患病,需要多少醫藥費,往往很難預測,除了在離婚時雙方應給予充分考慮外,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離婚后子女的醫藥費原則上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如果父母單位辦有子女醫藥費統籌的,仍應按規定給予報銷或補貼。
擴展資料: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法律分析:媽媽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一旦撫養權變更得到支持,原先給付的一次性撫養費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讓對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具體的變更程序可以咨詢東標律師事務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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