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電話是多少?
上海法律來援助中心的電話是12348。
“12348”是市、區縣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廣大市民群眾的法律咨詢專用電話。
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職責,主要解答法律咨詢,普及法律常識;實施內部聯動,搞好上門服務;溝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強區域合作,搞好職能部門間協調聯動;
做到快速反應,防止糾紛激化;遵循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源掌握社情民意,當好黨政參謀;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等。
擴展資料
隨著“12348”法律服務專線公眾知曉率的不斷提升,上半年來電咨詢量同比09年下半年有了明顯增加,共來電咨詢9043人次,同比09年下半年增長16.03%,其中市中心接聽來電咨詢7879人次,同比2012年下半年增長6.16%。
從來電咨詢的人群類別數據來看,其中來自農民工、農民、殘疾人、失業人員、低保對象、軍人軍屬、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共計2964人次,女性咨詢者3269人次,分別占咨詢總數的32.78%和36.15%,從中也反映出我市“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已成為維護弱勢群體權益的服務熱線。
參考資料來源:12348—上海法網
寫離婚協議書怎么避坑?以及建議?
一、撫養孩子的權利。首先,是撫養權問題。其次,撫養費用。最后,是探訪權。二、夫妻共有財產。共同財產要寫清楚。三、夫妻共同債務。 發覺許多要離婚的當事人,都把寫離婚協議當成很簡單的事情來看待。
"律師,幫我寫一份離婚協議書吧,我今天下午要和對方去民政局了,越快越好,我們都說好。"“你的孩子是誰養的啊?”如何分割房產?負債怎么樣?他說:「說得好,孩子歸我,財產沒有,債也沒有,愈簡單愈好!
各位為什麼對離婚協議打心底覺得無所謂?我歸納了三個要點:
一、過于信任對方,畢竟對方曾是枕邊人;
二,并非每一場離婚協議都會爆發,誤以為沒有風險;
三,不懂法,聽過傾家蕩產的投資,沒聽說過離婚后傾家蕩產的。
我曾說,離婚協議看起來很簡單,每個人都可以完全復制網絡或者民政局的模板,其實一不留神,是埋了一個定時炸彈,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一顆心,處理好細節。
下面是本人10年執業總結,最初是有償咨詢內容,今天免費與大家分享,全當知識交流。
離異協議的適用范圍和建議:
一、撫養孩子的權利。
撫養和探訪的權利。
以上三個模板我相信你會找到,但下面這些要點你一定沒有注意到:
首先,是撫養權問題。
可以根據模板來確定哪一方培養,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但是是戶口問題容易引起爭議,在實踐中引發了許多爭議,可此類糾紛法院一般不受理,因此,如果子女戶口在對方那里的,建議應當寫明戶口遷出時間和違約責任。
其次,撫養費用。
雷區:
1.金額抄法院判決。
2.滿18周歲。
3.分期付款。
撫養到18歲我相信每個人都知道法律規定,糾結的主要是每個月給多少,模板上會出現18歲,可費用金額不會出現,有人抄了法院,就有人隨便填。
下面我先告訴大家,如果法院判決了什么判決,法院對撫養費的判決和期限有標準,一般是到18歲,再根據對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來判斷撫養費,一般每月800到2000元,另一方情況再好,一般不會判到5000元,一般分期支付。
你要明白,簽訂離婚協議并不是法庭裁決,因為!你已經把離婚協議撕掉了,可以和法院一樣,離婚協議是雙方私下簽署的,除非是脅迫,否則一旦同意登記,就會生效。
所以建議:
1.離婚協議里寫撫養費的時候可以達到2000元,每個月可以達到多少,各有所長。
2.培養期限:你可以在畢業的時候寫上博士,甚至在結婚之前。
3.如果你是贍養一方,爭取對方一次性付款,因為誰也不知道對方未來是否會失去財務狀況;如果你是付款方,要求分期付款,因為一次性付款有風險,孩子們能用嗎?后來小孩又回來了,錢是白給的嗎?
最后,是探訪權。
雷區:不寫如何探訪。
許多人根據模板將探視權簡單地寫為“對方擁有探視權,另一方應合作。”事實上,這里也埋藏了雷電,因為這樣寫和沒寫沒有什么區別,法律早就規定探望權是法定的,寫不寫都有。
那么怎樣履行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如果不協商,等來看時再來看看,你們覺得可以商量一下嗎?又怎麼樣拒?有誰一定會說不能提起訴訟?那么我想問你,能和好如初,又為何要提起訴訟?探望權本身通過訴訟而難以實施,成為實務難題。
因此建議,在探望權能多具體就多具體,一定要把探望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寫清楚,還有就是要把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探望也寫上,以免日后再掀波瀾。
二、夫妻共有財產。
雷區:
1、有財產寫沒有;
2、不寫詳細。
約定離婚時雙方基本是帶著一股氣,早點分開早點好,這樣財產這塊分得“比較”公平的話,其實最容易埋雷。
比如有財產寫沒有的,那么此時離婚協議對于財產處理等于沒有處理,給訴訟留了一個口子,雙方很有可能就某一財產發生糾紛而引發訴訟,尤其是婚后的不動產、存款等。
再說,寫得不詳細,會造成什么后果?離異協議中沒有出現資產,等于還沒辦理,對方也可以重新起訴請求分割。
舉例來說,假設你把撫養權交給對方,為自己的房產交換,房產未在協議中做出安排,對方再次起訴要求分割房產,你將可能面臨一次敗訴。
又如,您將已有的不動產寫給對方,只留下未領取過的期房給自己,因為沒領證你就沒有將期房寫入協議,對方日后再起訴分割期房,你必須敗訴。
沒有寫清楚還有一個后果最嚴重的,就是被法院認定為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被判決不分或少分財產!
因此,建議很簡單,共同財產要寫清楚!
三、夫妻共同債務。
雷區:
1.不知道共同債務的數額,隨便寫有或者亂填;
2.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債務,直接寫沒有。
無論是協議還是訴訟,離婚都是想辦法撇清孩子之外的一切關系。
因此離婚時如何精心安排債務分擔就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跟大家講個道理,共同債務無論如何分攤,對外講兩夫妻即使離婚,還是雙方共同償還,外人不管你們之間的事,都要離婚來逃避債務。
那么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離婚協議中寫著怎樣分配共同債務還有意義嗎?可以,因為對內有效。
實際上,有些人知道有共同債務但數額不清,那又會有什么問題?將來,另一方可以將個人債務推到夫妻共同債務上。
不知有沒有負債直接寫不出來?寫作也是白紙黑字的,將來還是共同的。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三
結婚兩年,一直居住在父母家,今年三月父母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一套住房!當月夫妻雙方發生矛盾!起訴至法院離婚,法院調取各方面證據,包括取款記錄等,各方面取證!至今沒有判決,我想知道法院應該如何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釋〔2011〕18號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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