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與訂婚的法律效力分別是什么
訂婚其實在很多地方都是很流行的,因為這樣就可以在男女雙方之間形成相對與公認的夫妻關系,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就會有很多的人因為訂婚這一事宜而產生法律糾紛。其實在法律上是基金不支持也不鼓勵訂婚這一說法的,法律只承認登記結婚的效力。北京市凱亞律師事務所李寶軍律師解析。
婚約與訂婚的法律效力:
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協議。我國1950年《婚姻法》和1980《婚姻法》中,均沒有關于婚約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訂立婚約,只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就能夠訂立。如雙方同意解除婚約,即可協議終止婚約關系,一般無需經法律程序處理;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也可以單方解除,只要向對方作出明確表示,無需征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需法律的確認。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因此,我國現行法律對婚約的態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訂立婚約不必經過婚姻主管部門的批準。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婚約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履行。因此,婚約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是道德調整的對象,訂立婚約后對男女雙方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什么是婚約?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所做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
現階段,對婚約的處理原則如下:
(一)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手續
法律不提倡訂婚但是也不禁止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愿決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訂婚。
(二)婚約沒有法律效力
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并不必須征得對方同意。
(三)因為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到法院一般會受理
法院的考慮是解決財產問題,而不是特別指向婚約。
男女訂婚有法律效力嗎
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訂婚是道德調整的對象,而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訂婚協議有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有法律保護。我國現行法律對婚約的態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訂立婚約不必經過婚姻主管部門的批準。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婚約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履行。因此,婚約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是道德調整的對象,訂立婚約后對男女雙方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第一款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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