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個人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個人財產的,屬于個人所有,有婚前協議的,依照婚前協議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進行雙方協商,一般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案件中個人財產的認定是什么
離婚案件中個人財產的認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個人財產怎么認定
離婚時認定個人財產,關鍵在于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以下為個人財產認定的主要情形:
一、婚前財產。一方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不論其價值多少,均認定為個人財產。這部分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二、身體傷害所得。若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部分財產視為個人財產,不在離婚分割范圍內。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這些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生活用品。一方使用的專屬生活用品,如衣物、個人飾品、書籍等,視為個人財產。離婚時,這些物品歸擁有者所有。
五、其他個人財產。除上述情形外,還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繼承財產、知識產權、個人投資收益、個人債權、知識產權收益等。這些財產在離婚時視為個人財產,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時認定個人財產,主要依據財產的性質、來源以及相關法律條文。個人財產在離婚時通常不予分割,確保了財產的歸屬清晰明確,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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