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離婚被告不出庭后果嚴重嗎?
我國離婚被告不出庭后果是嚴重的,離婚案被告不到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缺席, 法院也能判決離婚。一些人認為,離婚案件必須雙方都到庭才能審理,所以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就不去開庭,這是錯誤的觀點。
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則缺席判決不準雙方離婚。過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達了相關的應訴手續,原告又提供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離婚案件,本人必須親自到庭,否則,法官就得等,即便傳票有效送達了,開庭時被告沒來,也不能開庭,還得再通知,再發傳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達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直接缺席審理,有的還要等,再不來,才會進行公告送達。
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法院因為沒法查明客觀事實,而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能直接讓法院判決離婚,所以法院第一次都很難以判離婚,還要再次起訴。
缺席判決離婚的案子,法官只處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因為共同財產無法查實,所以通常不處理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這部分需要另行解決。
而這一過程,被告都是有各種主客觀理由的,不會因此被認定為妨礙訴訟程序,而遭到相關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1、不參加庭審,分割財產吃虧
在離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參加庭審,等于喪失了話語權,在財產分割上有可能吃虧。
比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屋,法院通常會判歸該房為到庭一方所有,判決到庭一方給予未到庭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而由于房屋有升值空間,所以大部分人是希望要房而給予對方補償的。
此外,雙方有哪些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法院也通常會采納原告一方意見。
2、對財產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訴
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訴,不能另行起訴。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認為還有一些財產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處理的,可以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由起訴要求補充分割這部分財產。
我國的離婚訴訟是我國人民法院經常受理的訴訟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也需要注意相關離婚訴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發生婚姻糾紛。
一、若離婚開庭被告人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如果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的,則會產生下列后果:
1、原告人經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的,而且又無正當理由,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有權按自動撤訴處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被告人提起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也就是說,即使被告人不到庭,人民法院照樣可以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對被告同樣生效。
3、對于那些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即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或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拘傳到庭。
二、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當事人提交訴狀、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調解;調解不成開庭審理;法院判決五個階段:
(一) 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二)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 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么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綜上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離婚時原告無故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撤回起訴請求,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若是無故缺席兩次,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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