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來說雙方離婚彩禮咋弄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般如果符合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并且已經離婚的話,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二、離婚財產分割彩禮怎么算
一般按照以下方法處理: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辦理了婚禮的,一般不予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關于離婚彩禮的一些問題
(一)離婚后該不該退還彩禮?
離婚糾紛中,離婚后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二)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單方能否反悔撤銷?
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行為。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離婚時聘禮是怎么處理的?
離婚時聘禮一般會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是不用返還的,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聘禮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之前,男方為表心意,向女方家人的贈與的一部分財產。彩禮包括不動產的贈與,以及動產的贈與。這是我國特有的一項民俗制度,法律并沒有做出禁止性的規定。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雖然贈與合同可以撤銷,但是已經轉移交付的動產,以及已經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當然不能撤銷。
因此,對于在婚前男方對女方父母支付的彩禮,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般來說由于已經辦理了相關的轉移手續,在離婚的時候男方不能請求對方返還。但是存在一項例外情況,由于彩禮贈與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婚姻,如果雙方不能訂立婚姻的,男方當然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換句話說,如果雙方根本沒有結婚的,女方父母就應當返還彩禮。或者雙方只是登記了結婚,實際上沒有共同居住的,女方父母也應當返還彩禮。
二、離婚后家庭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工資,獎金。工資和獎金是夫妻雙方在日常勞動中獲得的報酬,不管是腦力勞動還是體力勞動。其不僅包括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形式的報酬收入,諸如紅包、禮金、津貼等獲得的貨幣,這些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時聘禮是不需要分割的,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婚內共同財產,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均等分割。這些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辦理結婚手續之前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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