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經商辦企業,算監察對象嗎
不算。
《監察法》第一條規定“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
《監察法》第十五條對監察對象作了具體規定,共有六大類監察對象:
一是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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