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孕騙婚,為什么有些女子會出此下策?
社會上奇葩的事真是越來越多,例如有些女子會做出假孕騙婚的這種事情。這些女子會之所以會做出這種事情,是因為她們有些人想要和自己喜歡的人結婚,而有些人是想要騙錢。
一、有些女會出此下策是為了和自己喜歡的人結婚。
愛情是可以讓人意亂情迷的東西,有些人見到自己特別喜歡的人以后會苦苦的迷戀他,想和他一直在一起。但是喜歡的那個他卻對自己十分冷漠,對自己忽冷忽熱。有時候喜歡的那個人只是和自己玩玩而已。
有些女看到這種情況以后,覺得那個人不大可能會娶自己,因此她會想出一些“對策”,她覺得只要懷孕了以后,那個男子就會對自己負責,她會迫于各種壓力就會和自己成親。所以有些女子就是為了能和自己喜歡的人在一起,所以才出此下策。
二、有些女子會出此下策是為了騙錢。
有些女子假孕騙婚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為了騙錢。大部分地方結婚的時候女方父母都會提出要彩禮,有些地方的彩禮高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有些女子只是為了得到那些高額的彩禮,所以就想方設法騙婚,其目的就是想不勞而獲。
這類女人一般也是好吃懶做的女人,她們想通過輕輕松松的方式賺得巨額的財富,結婚時候的巨額彩禮正是她們瞄準的目標。她們認為結婚以后,男方家可以給出巨額的彩禮,當他們男方家那出巨額彩禮的時候,她們就可以拿著這筆錢去揮霍,去享受美好的生活之后,之后再找個借口和男方離婚。她們想通過這種方式實現“脫貧致富”。
你是如何看待那些假孕騙婚的女子的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說說您的看法。
假懷孕結婚了怎么收場
1. 假裝懷孕結婚,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被脅迫結婚可撤銷,沒有關于詐欺婚姻可撤銷的規定。
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機關在區別脅迫與欺詐的不同性質之后所作的選擇。因為欺詐結婚的情形比較復雜,如隱瞞生理缺陷、疾病;隱瞞惡劣品質(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隱瞞真實身份或姓名、隱瞞實際年齡、隱瞞已婚事實等真實情況等,都屬于欺詐。
那么,哪些婚姻欺詐行為有效,哪些婚姻欺詐行為無效,不好界定。因而,現行婚姻法沒有將欺詐婚姻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
根據法制原則,在我國,被詐欺結婚,除了其欺詐內容具有無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無效婚姻處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 因為婚姻無效具有獨立的法律規則,不能按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將被詐欺結婚等作為無效婚姻處理。
也就是說,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不適用婚姻無效等身份行為。但是,對于因詐欺結婚導致“當事人之同一性”錯誤的(如以張三冒充李四),因其雙方無結婚合意,可以請求主張婚姻不成立。
對于因詐欺結婚導致“當事人之人的性質”錯誤的,只能按照離婚處理。 對于使用虛假身份欺詐他人,登記結婚的,認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幾個好處: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與人結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擊。
如果不承認這種婚姻成立,就會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與人結婚,而后隨意離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濟和保護。 更嚴重的是,如果不承認這種婚姻的效力,還會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與人結婚,不承擔重婚犯罪的責任,從而逃避法律打擊。
二是認定婚姻成立,也不會妨害被欺詐一方的法律救濟,一方發現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過離婚途徑解決,有救濟的渠道。 法院可以欺詐結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決離婚。
如果欺詐結婚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在分割財產時予以照顧。三是不承認這種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絕或預防欺詐婚姻的發生,反而會滋生這種婚姻現象增加,鼓勵更多的人騙婚。
因為騙婚不是婚姻,不會承擔任何法律后果和責任。 四是承認欺詐婚姻成立,并不是保護欺詐人,而是保護被欺詐人,使更多的受欺詐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并可使欺詐者得到相應處罰或制裁。
可見,從社會效果來看,承認這種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積極意義。 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46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也明確指出,此類婚姻按有效婚姻處理。對于欺詐婚姻不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符合上述規定精神。
2. 假裝懷孕結婚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欺詐婚姻,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受欺騙而與其登記結婚。
此行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對方當事人的私權利(知情權),從而直接影響對方當事人對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被脅迫結婚可撤銷,沒有關于詐欺婚姻可撤銷的規定。
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機關在區別脅迫與欺詐的不同性質之后所作的選擇。因為欺詐結婚的情形比較復雜,如隱瞞生理缺陷、疾病;隱瞞惡劣品質(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隱瞞真實身份或姓名、隱瞞實際年齡、隱瞞已婚事實等真實情況等,都屬于欺詐。
那么,哪些婚姻欺詐行為有效,哪些婚姻欺詐行為無效,不好界定。 因而,現行婚姻法沒有將欺詐婚姻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
根據法制原則,在我國,被詐欺結婚,除了其欺詐內容具有無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無效婚姻處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因為婚姻無效具有獨立的法律規則,不能按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將被詐欺結婚等作為無效婚姻處理。
也就是說,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不適用婚姻無效等身份行為。但是,對于因詐欺結婚導致“當事人之同一性”錯誤的(如以張三冒充李四),因其雙方無結婚合意,可以請求主張婚姻不成立。
對于因詐欺結婚導致“當事人之人的性質”錯誤的,只能按照離婚處理。 對于使用虛假身份欺詐他人,登記結婚的,認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幾個好處: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與人結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擊。
如果不承認這種婚姻成立,就會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與人結婚,而后隨意離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濟和保護。更嚴重的是,如果不承認這種婚姻的效力,還會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與人結婚,不承擔重婚犯罪的責任,從而逃避法律打擊。
二是認定婚姻成立,也不會妨害被欺詐一方的法律救濟,一方發現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過離婚途徑解決,有救濟的渠道。 法院可以欺詐結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決離婚。
如果欺詐結婚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在分割財產時予以照顧。三是不承認這種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絕或預防欺詐婚姻的發生,反而會滋生這種婚姻現象增加,鼓勵更多的人騙婚。
因為騙婚不是婚姻,不會承擔任何法律后果和責任。 四是承認欺詐婚姻成立,并不是保護欺詐人,而是保護被欺詐人,使更多的受欺詐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并可使欺詐者得到相應處罰或制裁。
可見,從社會效果來看,承認這種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積極意義。 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46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政部的函復(法研81號),也明確指出,此類婚姻按有效婚姻處理。對于欺詐婚姻不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符合上述規定精神。
哪些情況算是騙婚呢?
女方隱瞞婚史、虛報收入、利用懷孕要挾、假結婚、婚后變臉等情況算騙婚。
1、隱瞞婚史
在婚姻登記時,女方隱瞞自己曾經有過婚史,或者說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喪偶等非真實原因,從而騙取男方的信任和感情。這種行為不僅是對婚姻的不尊重,也是對男方人格尊嚴的侵犯。如果男方在婚后發現真相,很可能會對女方產生極大的失望和不信任,甚至導致婚姻破裂。
2、虛報收入
女方在婚前虛報自己的收入,或者故意隱瞞自己的負債情況,以此來騙取男方的財產。這種行為不僅是對男方的欺騙,也是對婚姻的不負責任。如果男方在婚后發現真相,很可能會對女方失去信任,甚至產生矛盾和糾紛。
3、利用懷孕要挾
女方在婚前或婚后利用懷孕來要挾男方,讓男方不得不娶自己。這種行為不僅是對男方的不公平,也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如果男方在婚后發現女方利用懷孕騙婚,很可能會對女方產生極大的不信任和失望,甚至會對孩子的成長帶來負面影響。
4、假結婚
女方與男方結婚,但是并沒有真正的婚姻意愿,只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或者滿足某種需要。這種行為不僅是對婚姻的不尊重,也是對男方的欺騙。如果男方在婚后發現女方根本沒有真正的婚姻意愿,很可能會對女方產生極大的不滿和失望,甚至會對婚姻產生破壞性的影響。
5、婚后變臉
女方在婚前表現溫柔體貼,婚后卻變得脾氣暴躁、不可理喻,甚至對男方家庭成員進行侮辱和攻擊。這種行為不僅是對男方的欺騙,也是對婚姻的不負責任。如果男方在婚后發現女方的性格和行為與婚前完全不同,很可能會對女方失去信任和感情,甚至導致婚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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