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收入高離婚怎么分配
一般是需要平分的。是在婚后雙方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資)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女方比男方工資高,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配也是按一般平均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書面的形式約定了婚后工資如何分配,則依照夫妻雙方的書面協議來分配婚后的工資。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還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時,如果一方隱瞞、轉讓、出售或損壞夫妻共同財產,或放棄債務企圖占有另一方的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的一方,出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免除債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如果對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前項妨害民事訴訟之行為,由審裁處負責。夫妻共同所有權由雙方協議轉讓;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公民法院應根據所有權的具體條件和保護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裁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上,夫妻所有的現金和財產都屬于共同財產。原則上,他們在離婚時是平分的!我們建議盡可能多地協商!我們可以寫離婚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后各自的收入離婚時怎么分
男女雙方在婚姻期間均有工作并取得工資收入,離婚時如何分配這些共同財產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根據法律規定,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需明確認定并分配。若雙方已有合法的婚姻財產約定,應按照約定執行。特有財產應歸各自所有。通常情況下,夫妻共有財產應均等分割,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如出現爭議,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了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時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應包含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配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意見。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涉及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準予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若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也應準予離婚。
離婚財產分配:誰收入高,分得多嗎?
離婚之時并非依據收入高低分配財產,而是遵循以下原則:
1. 未有特殊約定的個人婚前財產不可分割。
2. 對于共同財產,雙方可協商處置,若無法達成共識,則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優先考慮子女及女性權益進行裁決。
3. 如雙方書面約定婚姻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應按此約定執行。
4. 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以及協助對方工作方面付出較多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利要求補償,另一方需給予相應補償。
5. 離婚時,若一方侵犯了共同財產,或者試圖通過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其進行懲罰,即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分居期間的收入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夫分居期間的收入,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因為此時仍然是婚姻存續的期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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