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離婚即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四個,分別是: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辦理離婚手續哪些材料
辦理離婚手續所需的材料主要涵蓋證件、證明及協議書等,具體如下:
首先,準備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以及各自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對于需要通過訴訟辦理離婚的人士,除了上述材料,還需準備夫妻一方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起訴狀及其副本,以及若夫妻間有子女還需攜帶子女的出生證明。
在法律依據方面,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如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綜上所述,辦理離婚手續的材料較為齊全,包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本、子女出生證明、起訴狀等,確保雙方信息完整準確,以便順利完成離婚登記程序。
辦理離婚登記程序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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