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臺民事管轄規定
考慮離婚等類型案件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處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管轄規則:1雙方原在我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外國國籍或均為港澳臺居民的,只要任何一方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住地,則中國內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如果是未定居國外的華僑,則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均為中國籍,被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男女雙方均為外國國籍或均為港澳臺居民的
很多原中國籍夫妻取得外國國籍后仍然在中國境內從事商業活動,對于此類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在內地司法實踐中,只要被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內地法院就有管轄權;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轄權。因此,男女雙方均為外國公民或港澳臺居民的,任何一方向中國內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只要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住地,則中國內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2、 定居國外的華僑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對于定居國外的華僑,即使在國內登記結婚,我國法院原則上也不予管轄。除非國外法院以該離婚案件應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審理而拒絕管轄的,則由婚姻締結地法院,一方原住所地,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審理。
因此,華僑應先在居住國起訴離婚,若居住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則可以持該不予受理證明向結婚登記地法院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華僑若能證明雙方實際并未定居在國外,也可在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因此,雙方均居住在國外的,首先需要明確雙方是否為定居國外。若并未定居,則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為定居國外,則需進一步區分婚姻締結地。但我國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
3、雙方均為中國籍,被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離婚即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終止。現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政部也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相關調整,。但是該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起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臺灣居民與內地居民在哪訴訟離婚
臺灣居民與內地居民在哪訴訟離婚? 領結婚證的地點。
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多數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受理。以下處理涉及港澳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規定應當給予注意: (一)、雙方原在中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居住在內地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向香港、澳門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當事人向香港、澳門特區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行的,須由香港、澳門特區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托內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三)、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下列三類案件,應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凡是內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的案件,香港、澳門特區法院對該案的受理,并不影響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內地法院起訴;但是否受理,應視案件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涉港澳臺婚姻離婚訴訟審理送達程序 內地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后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即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一審審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但是送達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對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一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一般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公告送達一般采用由審理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送達公告的方式進行。需要提醒當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應當及時要求審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以證明該離婚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可以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涉外婚姻離婚如何確定管轄
涉外婚姻離婚的管轄權主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律。
具體規定如下:
1)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 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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