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開庭后15天拿判決書嗎?
1、法律對庭審后什么時候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之后什么時候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一名法官審理)的審限是3個月;普通程序(單訴3名以上法官審理)的審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也可轉成普通程序。兩者的期限都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在期限內(即3個月或6個月)就應判決并送達判決文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報法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這個延長的時間不確定。
判決后,就沒有法院審判庭什么事了,甲和乙私下里協商的相關事宜,已經和法院的審判庭沒有什么關系了。既然已經有判決了,也就不用撤訴了,而且也撤不了了。法院不用出手續,也不會出手續的。如果甲在收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五天內沒有執行的話,乙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民事案件開庭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開庭前的準備
1、記得帶自己的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證據原件。
2、出庭人員需將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鑒定人出庭申請書)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對方的人事攻擊(當面辱罵),不可對罵,只需要求承辦法官訓誡對方,并要求將對方的語言記錄在案,一般情況下均有效果。離開法院時,先走或等對方離開后再走,盡量不與對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鑒定人出庭申請書均立即提交法庭。
(二)、庭審調查。
1、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狀。
2、被告宣讀答辯狀,并宣讀反訴狀(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訴,可暫停宣讀反訴狀)。宣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
3、由原告方出示證據(不排除原告方有證人出庭)。
4、被告方進行質證,質證意見:原告證據或證人證言不認可、不真實、不合法。切記,將對方的舉證全部帶回或復印帶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證據,并申請鑒定人出庭。原告方進行質證。
6、雙方發問,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三)、法庭辯論
1、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2、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見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3、原告作最后陳述。
4、被告作最后陳述。堅持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案開庭之后會針對于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審理,對于開庭之后可以多久拿判決書這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案件越復雜所存在的期限就會越長,如果在判決了之后對于案件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那么也是可以依法的上訴。
起訴離婚一定要會說這5句話
離婚法庭有理有據,不卑不亢
1.開庭前要說
正式開庭前,法官會告知你訴訟權利義務,詢問你們是否清楚權利義務,是否申請回避,這是法官與你們的第一道交鋒,回答起來比較簡單,一般一句話代過:聽清,不申請回避。
2.開庭后要說
開庭后法官會調查你們的身份,會要求你本人陳述,法官問什么你回答什么,不歪曲事實即可。
3.調查階段要說
法官會讓原告宣讀起訴狀,注意,這里有一句話能體現出專業:
“謝謝法庭,原告的訴訟請求總共有三項,分別是......,事實與理由是......”
宣讀完畢可以加上一句:“起訴狀宣讀完畢。”
被告答辯也是同理,前言后語一定要有的,而且要對著法庭講,不要自顧自的地念,也不是對著原告講,因為我們答辯的目的是為了說服法官,而不是給對方講什么。而且給原告說,反而會刺激原告,讓他和你對著干,
前言后語就是“謝謝法庭,被告做簡要的口頭答辯,被告的答辯意見共計三點,第一......”最后可以加上講:“答辯完結,謝謝法庭?!?/p>
4.舉證階段要說
舉證比較簡單,照著你準備的證據材料直接讀就行了,有多少組證據、多少份證據,分別證明什么觀點。有些法官為了節約時間,可能這一步就省了,直接要求被告質證
注意,質證開始前,要有禮貌用語:“好的,謝謝法庭,對第一組證據的質證意見是:1…… ”,最后再來一個結束語:“第一組質證意見發表完畢?!?/p>
目的是讓記錄的書記員有停頓,知道你第一組的意見說完了。
5.法官提問要說
接下來就是法官針對沒有弄明白的問題詢問你們,這時是你和對方觀點的正面交鋒。要注意,法官詢問問題的方式會體現法官的裁判思路,如果法官有一些傾向性的提問或者觀點,案件基本已經有了預判。
當然提問環節,回答問題時,不要和對方吵起來,對方有問題等他說完再提出,當然對方打斷你也不用在意,接著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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