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F役軍人”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普通離婚案件處理?,F役軍人配偶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以及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都按普通離婚糾紛處理。 在離婚問題上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要根據具體情形。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法院應做好工作,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認為應該準予離婚,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后,判決離婚。 如果由于他人破壞,導致現役軍人婚姻發生危機,則法院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幫助當事人改善和鞏固婚姻關系。破壞軍人婚姻構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81條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如果是正常的離婚,女方是沒有補償的。在軍人有法定的重大過錯,例如家庭暴力,女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