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不服申請再審會成功嗎
法律主觀:
離婚二審不離的,判決之后如果當事人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需要間隔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進行三審;如果當事人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受六個月起訴期限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 管轄 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果離婚二審維持原判還能上訴嗎
如果離婚二審維持原判是不能上訴的,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是不得再提出上訴。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或者感覺不妥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二審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如果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總的來說,二審離婚是終審判決。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即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的制度。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理程序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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