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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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范文(樣本)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可省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可省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方法。
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撫養。
事實和理由:
(在此敘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何時結婚,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實和原因,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這個是格式,下面的是范文
原告:秦香,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被告:陳世,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陳秦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萬元給原告(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計);
三、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 年 月 日生下兒子陳秦。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陳秦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秦香
年 月 日
如還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采納,謝謝
家暴離婚訴訟原告最后陳述怎么寫啊?
家暴離婚訴訟中原告的最后陳述是一個重要的環節,以下是經過修改和潤色的原告最后陳述示例:
尊敬的法官:
我是本案的原告,我提出的離婚請求以及財產分割的訴求,是基于我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痛苦經歷。我與被告的婚姻關系中,被告不斷施加暴力,對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這種持續的恐懼和痛苦,已經使我無法繼續維持這段婚姻。
在審理過程中,雖然被告并未承認其暴力行為,但我請求法院依據已有的證據,公正地審理此案。我堅信,法律應當保護受害者的權益,給予我一個安全和公正的生活環境。
我誠懇地請求法官,能夠仔細審查案件中的每一項事實和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和社會公義,做出公正的裁決。我期待法院能夠支持我的請求,保護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再次感謝法官對此案的審理和決定。
原告:(簽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離婚原告陳述詞范文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開庭時,陳述詞沒有一個規定的格式,也沒有范文一說,主要是實事求是,根據具體個人情況如實陳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1、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在陳述或答辯時,抓住根本要點,比如分局事實,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等,有針對性條理清晰答辯,給法官留下確實不適宜再成為夫妻的主觀印象。
2、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雙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對方陳述時要認真聽,冷靜并控制好情緒實,對方陳述的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記得要有理有據的反駁。
最后陳述可以圍繞具體的如家庭經濟情況、有無法定的離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陳述詞不在于文字,關鍵在于給法官留下的態度與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代理詞原告女方
法律分析:尊敬的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原告××××訴被告XXX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闡述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審判庭能夠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現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1、原告王XXX某與被告XXX無婚姻基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雙方雖領取有結婚證,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雙方在性格、經濟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愛好、興趣、生活習慣、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異,雙方之間始終存在著矛盾。隨著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夫妻間的矛盾就越來越激烈,終于導致原告XX在結婚后的——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針對原被告這類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2、原告XX與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現已分居兩年有余。 至今日,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時間已超過了兩年。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兩地分居滿兩年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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