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結婚一年說明夫妻雙方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離婚,那么通常是不需要退還彩禮的。但是如果婚前給了數額較大的彩禮,結婚后一年女方提出離婚的,那么男方可以在答辯狀中提出合理的退還要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彩禮錢退還,但也不是全部退還,而是酌情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訂婚雖然不像結婚般繁復,但傳統習俗仍非常重視。而在當代,訂婚后又退婚的情況很多,因而也涉及到彩禮的退還。往往雙方會因這樣那樣的問題鬧到法庭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方很有必要了解了解返還禮金的答辯狀。
范文一
答辯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農民,住址: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XXXX年認識,并相處了幾個月。后答辯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系。XX 年XX月被答辯人主動到XX省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盡快結婚。答辯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妝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系一種主動自愿的贈送行為。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XX年XX月XX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并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于購買雙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雖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舉行了相應的儀式。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于雇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結婚后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后便開始了共同居住,但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說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辯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被答辯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答辯人就XX訴XX退還彩禮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的返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女方收到的XX萬元贈與款,已分兩筆全部用于結婚,此款如同潑出去的水,已無法返還。
1、男方給女方的錢,是XX萬元而不是XX萬元。
女方收到XX萬元證據:XX萬元用于雙方購買金貨
XX萬元存于農業銀行辛莊儲蓄所
2、其中,存于辛莊儲蓄所的XX萬元,女方用于辦理婚事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花費。
證據:XX萬元已在婚禮前全部取出,銀行卡已注銷。
3、其中,所購金貨放置在婚房內,現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的財產,已全部用于婚禮及共同生活,確實不具備返還條件和返還可操作性。男方是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以為女方有錢,是誤解、假想。
二、原告返還請求,屬于只能夠享受權利不愿意承擔義務的無理要求。
眾所周知,結婚成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終身大事,不是兒戲,整個社會整個家族都萬分重視,所以操辦一個婚事兒,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錢。女方也會千方百計地為婚事操勞,積極置辦物品,也要拿出大筆花銷。而對女方所用于結婚的花費,男方確未予考慮,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三、客觀地說,這場短暫的婚姻中損失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質上看:女方在時間、金錢、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無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語手機在男方手中,還有XX萬元是娘家給的嫁妝錢,也放在婚房內,現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結婚后離婚,對于女性來說在名譽上損失巨大,直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懷孕并因生氣而流產,給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
四、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因本案情節與該條款規定情況并不完全相符,該條款顯然不能生硬地適用于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風俗舉辦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對于本案情況的彩禮退還問題,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明確、細化的規定。
所以針對本案,法院應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規定處理裁量。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五、本案訴爭返還的財產屬目的贈與財產,在目的已實現情況下,男方不能隨便行使贈與撤銷權。
本案訴爭財產是男方為與女方結婚共同生活向其贈送的財產,雙方已按習俗走進婚姻殿堂,現因男方對女方百般挑剔,轟女方回娘家,致雙方分道揚鑣的責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贈與的目的已完全實現。故不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
綜上,請法官根據本案事實及證據,秉承公平的原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對于雙方已行婚禮、共同生活的事實及女方有較大付出和損失事實給予考慮。對原告的無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法律分析:寫清訴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委托代理人信息,然后圍繞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并一起生活,婚前給付彩禮也并沒有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來闡述事實,作證明即可,要注意答辯狀的格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