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與離婚是個人的行為,不受他人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父母要求子女離婚,作為子女應當拒絕,婚姻是我們自己的,不是父母的,父母無權為我們的婚姻做決定,是否離婚應該由我們自己說了算。
婚姻是夫妻雙方的,結婚證上只有夫妻雙方的名字,是沒有父母的名字的,也就是說父母無權要求子女離婚。
要明白的是你與你的愛人過日子,你們兩人恩愛相守,父母只是我們的親人,是把我們養大的人而已,并不能陪伴我們過一輩子,并不能為我們的婚姻負責,同時也不能為我們的人生負責。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并要求子女離婚,這種做法是不對的,能做出如此要求是父母的失敗,也是子女的悲哀。
電視劇《當婆婆遇上媽》中羅佳和大可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被雙方父母看好,結婚后羅佳的婆婆一直看羅佳不順眼,處處挑刺,處處左右兒子大可,調撥小夫妻兩的關系,挑唆大可和羅佳離婚,本來羅佳是可以和大可繼續走下去的,但是婆婆的無理取鬧,婆婆的挑唆,讓羅佳大可無法繼續走下去。
大可從小就受他媽媽的控制,結婚了還要被媽媽控制,最后把自己心愛的女人弄丟了。大可是不想離婚的,他很愛羅佳,但是婚姻生活里的雞毛蒜皮,他媽媽的控制欲,讓他最后只能一敗涂地。
婚姻本來是夫妻兩人來經營的,作為父母能幫上忙就幫,不能幫忙千萬不要幫倒忙,小夫妻兩個是有能力把自己的婚姻經營好的。就算是經營不好,也應該由他們來負責,來做決定,來買單,并不是由父母來做決定的。
最后: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人生路要走,父母千萬不要打著“為了你好”的旗幟而要求子女怎樣怎樣,這樣的愛不會讓孩子更好,相反還會把孩子的人生給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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