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訴期限一般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離婚申訴期限時間分以下情況:1、如果離婚訴訟適用的是簡易程序,離婚訴訟期限一般是三個月;2、如果離婚訴訟適用的是普通程序,離婚訴訟期限一般是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3、要是第一次沒有判離,則要在六個月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所以,訴訟時間會更久,可能達兩年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般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您好,訴訟離婚一般3個月~2年。
而訴訟離婚指雙方到法院,由法院出具離婚的調解書、判決書,無需就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達成一致。
訴訟離婚,時間需要依據個案來確定,一般短則3個月,長至2年以上。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一審簡易程序最遲需要3個月判決,一審普通程序需要在6個月內判決,如果對一審結果不服,涉及到二審,二審普通程序需要3個月內完成。如果涉及需要審計、評估等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時間會更長。除此之外,如果離婚案件第一次法院不判決離婚,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需要6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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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 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 161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 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 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起訴離婚一般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起訴離婚后的一月內會開庭。起訴后,法院在七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書送達給被告。被告收到起訴書后有十五日的時間提出答辯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州談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冊巖碰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棗旅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guī)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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