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對男方正常提出離婚,女方可以得到補償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需要賠償的情況僅包括規定的家暴、賭博等情形,這些情形是否存在影響到最終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配,其他的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有過錯方。
如果一方存在有婚外情、家暴、賭博、吸毒等情況,則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賠償金根據不同的地區和情況會有所不同。
協議離婚流程如下:
1、擬定離婚協議書 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并以書面形式寫成離婚協議書。
2、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4、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三十天滿,從第三十一天到第六十天,沒有撤回申請的,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為自愿離婚的,發給離婚證,但需要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證。
協議離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協議離婚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即兩人自愿達成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協議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的處理;
4、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5、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男方過錯方離婚女方能要求賠償:
1、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2、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
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扎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于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證據,如收據、發票、醫療費清單等等。
3、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4、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收條
今收到xxx根據離婚協議支付的現金(或者轉賬及賬號,建議金額大點的話、轉賬)人民幣xxx元,特立此為據
立據人:(可寫上身份證號碼)
見證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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