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
我國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其中《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這一期限被稱作協議離婚冷靜期。《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訴訟離婚冷靜期,但在審判實踐中已有相關的探索,且協議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可以視為對以往探索的總結。因此,離婚冷靜期可分為協議離婚冷靜期和訴訟離婚冷靜期。
1. 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
- ①“六個月內再起訴離婚不受理”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款,對于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 ②“離婚案件中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的規定: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其中第40條規定,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期間進行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
- ③“情緒約束冷靜期”及“情感修復冷靜期”制度:2018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將離婚冷靜期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分別設置不超過20日和60天的期限。
2. 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過后,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正式確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撤回申請。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至此,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已全面建立。
離婚冷靜期制度詳解
離婚冷靜期制度主要涉及夫婦自愿離異后,對于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置等問題達成一致協議,并前往民政部門進行離婚登記。
在接到登記申請之后的30日之內,會給予受登記者慎重思考是否正式決定離婚的法定時間。
如期限屆滿,雙方需親自領取離婚證書;
若未申請,則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結婚多久可以辦離婚手續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結婚達到多長時間才可以辦離婚手續。
如果雙方達成了離婚合意,那么結婚后辦理離婚沒有時間限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雙方有爭議的,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但在特殊情形下,不可以離婚,例如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1、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是合法登記過的夫妻,兩人已經領取過結婚證,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
2、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3、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4、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已經確定好財務分割協議,子女撫養協議,以及其他離婚相關事宜;
5、要求離婚的兩人其中一方或者雙方的戶口是當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戶口;
6、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親自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7、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提供證件原件,且所有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的證件。
2024年離婚還有冷靜期嗎
2024年依然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這一制度首次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離婚冷靜期主要適用于協議離婚的情形,目的是為了避免夫妻雙方輕率地結束婚姻關系。在協議離婚過程中,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夫妻雙方有三十天的時間進行思考,期間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撤回離婚申請。如果在這三十天內,任何一方選擇撤回申請,離婚登記程序將終止。此外,如果在冷靜期滿后的三十天內,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也將被視為撤回離婚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冷靜期不適用于訴訟離婚,即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經過調解無效,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無需遵守冷靜期的規定。
2024年離婚冷靜期的法律后果:
1.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2.如果在離婚冷靜期滿后30日內,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3.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婚姻關系繼續存在,雙方仍具有夫妻身份;
4.冷靜期過后,如果雙方堅持離婚,且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將發給離婚證,婚姻關系解除。
綜上所述,2024年依然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該制度適用于協議離婚的情形,旨在避免夫妻雙方輕率地結束婚姻關系。在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撤回離婚申請,而如果在冷靜期滿后的30天內雙方沒有申請發給離婚證,也將被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如果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婚姻關系將繼續存在,雙方仍具有夫妻身份。而冷靜期過后,如果雙方堅持離婚且符合法定條件,婚姻關系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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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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