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應該去哪辦理
離婚之訴,原則上應向被告人之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若被告人之居住地與常設居所以處不同,則由常設居所地之人民法院受理。
其中,"住所地"為公民戶籍登記所在之處;
"常設居所地"則涵蓋了公民離開住所且在起訴時已經穩定居住滿一年的地點,除非此期間因住院治療等原因除外。
若出現類似被告人失蹤、宣布死亡、勞教、囚禁等特殊情況,原告方本身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轄權,當原告方居住地與常設居所地不同時,則由原告常設居所地法院負責審理。
為確保判決效力及順利上訴,請務必準備齊全刑事申訴書、相關證據以及證明資料等,并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
起訴離婚在哪方法院起訴
起訴離婚管轄法院,通常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由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到被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div>
離婚起訴在哪立案
離婚訴訟通常要求在原被告常居地的基層法院登記立案。
當被告常居地與其原籍地址不同,應以常居地所在法院為管轄權法院。
"住所地"即通常市民的戶口本上所顯示之地址,而"常居地"則是指市民離開住所地后,至起訴之日起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點,但醫院等醫療機構除外。
若有特殊情況,如夫妻一方離家超過一年,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若夫妻雙方均離家超過一年,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則由被告常居地法院管轄;
若無常居地,則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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